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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确定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应把握的原则
要建立符合司法制度运作规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体现司法改革价值目标的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除了要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诉讼原则外,笔者认为,还应确立和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全面调查和区别对待”原则
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后,不仅要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内外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还要根据个案情况和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有区别地进行。
二“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原则
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公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不采取羁押手段或不批准采取羁押措施。其次,在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实体处理时,原则上应尽可能地采取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即使万不得已,必须对未成年人采取剥夺自由等刑事处罚时,要积极主张或赞同予以轻刑化处理。
三“迅速简约和优先保护”原则
该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后,首先,应当根据刑诉法的办案期限规定迅速进行,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手续,尽早地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尽快结束案件的不确定状态。其次,在迅速审理的同时,还要注意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并且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护其他方面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的特点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审理后,除应遵循一般刑事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体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点。
以体现人性感悟为特点,采用特殊讯问方式。一是讯问权益的保障性。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尽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告知法定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二是讯问未成年人可视情采取面对面或者其他谈心的方式进行,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引导其全面彻底地交代事实。
以拓展社会帮教为途径,开展社会调查制度。检察机关在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后,由检察人员或者委托、聘请社会调查员,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年龄、特殊身份、特殊背景开展全面调查和综合分析,最后形成《社会调查报告》连同卷宗一并移送法院,为未成年人案件的最终处理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供依据。
以采取科学检测为手段,建立心理测试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有明显心理偏差迹象的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涉嫌犯罪未成年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由检察机关委托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其进行科学测试。从而测定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过程度等内容。为全面、深入分析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及教育、挽救提供参考依据,为法院审查案件及其今后的社会矫治打好基础。
以确保公正司法为基石,尝试分案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应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分案的基本标准主要是要看分案后是否会妨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
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的特色内容还包括: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建立亲情感化制度、适用相对不诉制度、增设庭审教育程序、尝试起诉文书改革、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等内容。
■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的发展构想
一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模式,力图寻求最佳诉讼价值取向。
刑诉法修改后,我国庭审制度所凸现出的新的司法理念和改革发展趋势,为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尝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供了合理性和现实性空间。
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未成年人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采取的简化审判组织构成和审理程序、突出庭审教育程序的一种灵活、简便、迅速的法庭审理模式。笔者认为,虽然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很多优势,但程序的简化也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限制。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调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不能省:一是派员出庭不能省。对于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二是庭审教育程序不能省。作为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有效措施,庭审教育程序应作为重点予以保留。三是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程序规则不能省。四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起诉书,对证据的叙述不能因为已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而简化。
二探索“两非”处置方式,顺应减少司法干预发展趋势。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保证执法严肃性的同时,应尽可能贯彻实施“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原则。我国由于尚未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对于如何贯彻和实施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处置和非刑罚处罚等问题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这给未成年人案件公诉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在出庭公诉阶段,应探索和完善量刑请求权制度。检察机关虽无量刑权,但有求刑权,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对刑罚权的完善。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书或公诉意见中对某些依法应当或可能被处以短期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建议法院对其宣告缓刑,尽量避免其被监禁的后果。因此,笔者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广泛地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适用缓刑的条件应更宽泛于对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二是尝试性地提出管制刑的量刑建议。虽然目前司法实践中对管制刑利用得较少,但鉴于适用管制刑在条件上与缓刑有诸多相似之处,检察机关也可以建议法院对未成年人多适用一些。三是针对性地提出财产刑的量刑建议。对未成年人能否适用财产刑,历来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单处财产刑的适用却又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最佳方法,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比较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自己财产或独立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其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或三年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可以视情建议法院对其单处财产刑。但在扩大这一量刑请求权时,应注意只有以财产型犯罪、经济犯罪及因贪财图利的动机而实施犯罪的才可单处财产刑,以突出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的针对性。
樊荣庆 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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