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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常识
公证员专业职务

    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

    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公证员职务名称为: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四级公证员为初级职务,三级公证员为中级职务,二级公证员和一级公证员为高级职务。担任各级公证员职务的公证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带头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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