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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证监会负责人通过媒体,表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这意味着长期困扰中国股市的股权分置问题终于有望破冰。正当投资者为此感受鼓舞满怀希望的时候,连日来股市却一跌再跌,这固然与这时推出宝钢增发加速扩容有关,然而根本的还是在于市场对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前景的迷惘。 因为,虽然解决股权分置的试点将要开始是无疑的,但是试点有何原则,目标是什么,有无统一方案和办法,一切都还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变数自然是很大的,试点能否如投资者所望,股市能否不再是“圈钱”,都不可盲目乐观,倒是已有不少市场人士及学者分析表示了种种担忧。如有的表示解决股权分置已错过了多次机会,现在是最后的“一根稻草”,如再不抓住中国股市将非生即死;有的认为,由于没有对股权分置如何处理定下明确的原则,试点就很有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如果处理不当,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过程可能变成一个孳生寻租与社会不公的温床的过程;还有的认为轻率地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结果是凶多吉少,会在一片反对声中半途夭折。 这种种忧虑,实际是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目前已经具备启动试点的条件”的疑虑。真正具备试点的条件是什么?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是经过充分酝酿,精心策划,形成解决股权分置的基本原则和决定。而这个原则至少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1、肯定历史形成的股权分置制度已不适应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必须改革这一阻碍和困扰市场发展的制度,股权分置的实质是不同价不同权不同股,解决股权分置的目标就是实现真正的同股同权。在股权分置制度下,非流通股实际上通过过高“估值”的高溢价发行、配股、增发等,占有了公众股东的部分资产权益,造成了公众股东长期的、整体性的资产权益的损失和投资亏损,挫伤了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也阻碍了股市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2、解决股权分置是制度的改革,实质是对分置股权的矫正,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就是股权重置的过程。股权分置是历史遗留的问题,也就只能实事求是地采取历史追溯的方法处理,现有的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可以以现在公司的新的发起人股东的身份,按他们的历史出资成本进行产权重新界定,也就是股权重置。股权重置后,解决了股权分置问题,股票实行全流通(控股股东等按〈公司法〉规定应有一定的锁定期)。 3、由于股权分置是长期形成的,现已有近1400家股权分置的上市公司,因此解决股权分置要按市场承受能力、国家产业战略、及公司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统筹部署安排。新股先行全流通,不再股权分置发行,此前上市公司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待定)申报核准实施。亏损股、资不抵债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股等暂不安排全流通。 没有这些明确的基本原则的确定,解决股权分置的条件是不具备的,冒然地进行试点是盲目的,结果也是不确定的,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股市,甚至造成混乱和动荡。
搜狐财经·鲍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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