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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意见

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杭政〔2005〕1号】
颁布日期:2005-3-11
执行日期:2005-3-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撤村建居与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4〕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精神,现就杭州市区2003年6月11日(即杭政〔2003〕7号文件公布之日)前经依法批准征用土地的劳动年龄内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以下简称“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前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双低”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区财政按以下办法给予补贴。

  一、补贴对象

  凡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在2003年6月11日前办理征用土地农转非手续,2003年6月11日在劳动年龄内,符合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补贴标准

  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前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双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10%.

  三、有关事项的处理

  1、“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双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供经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在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在籍常住农业户口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的证明。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社会保障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259号)和《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杭劳社险〔2003〕150号)的规定执行。

  2、“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按缴费时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70%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前征地农转非人员”缴费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贴的30%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其中区财政负担的10%部分,由区财政统一缴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3、“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补充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双低”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前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在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凭有关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返还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抄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20%的市财政补贴部分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前征地农转非人员”所在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区财政10%的补贴经费的返还,由各相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4、按照杭劳社险〔2003〕259号文件规定,拨付给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30%补贴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支出。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社会保险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并定期将资金专户的收支情况向本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检查、审计。

  5、符合条件的“前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按照“双低”标准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补充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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