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证券资讯
  证券常识
  证券常用法规
  证券典型案例
  证券合同范本
  证券论文
  证券术语
您的位置: 经济法专题 - 证券 - 证券资讯
证券资讯
评审规范类证券公司有新规

    证监会昨天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办法,并负责组织规范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

    据了解,证监会在通知中要求,证券公司在申请参加评审前,应按规定进行风险底数的自查,报备自营账户和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并针对自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明确责任人,承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违规业务的清理,由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出具监管意见。证券公司在申请评审前应制定和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由注册地证监局对该制度及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意见。

    此外,申请评审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会计报表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并对业务活动相关事宜的真实、合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问题负有明确的直接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者,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作为此次活动的执行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规范类证券公司进行持续评价。持续评价不合格者,将不再作为规范类证券公司。相反,一旦规范类证券公司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评审成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针对一些打着规范类证券公司的头衔,私底下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券商,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有关核准事项,限制相关业务,责令限期清理违规业务,按照承诺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京华时报·敖晓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公司获营业税优惠 业内人士:年减负可过亿元
 ·落实“国九条”新举措 证券公司获营业税优惠
 ·证券公司的负债
 ·证券公司的设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