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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宪法其他重点法条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去《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尚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

    1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

    2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下面,我们只向读者朋友们指出这四部法典的重点法条,不再对每个法条作详细解读,请读者朋友按图索骥,留意这些法条的内容。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10~13条(了解性内容)

    第15、16条(注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之处)

    第18条第2款(议案提起主体)

    第24条(选举规则)

    第38条(人大代表的监督与罢免)

    第41条(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不同组成)

    第45、46条(了解性内容)

    第48条(主任会议组成不同)

    第62、63条(首长负责制与会议种类)

    第68条(派出机关的派出程序)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2条(自治地方)

    第4条(自治机关职权)

    第15~17条(自治机关设置)

    第19条(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3条(高度自治权内容)

    第13、14条(外交事务与防务)

    第16、17条(行政事务权和立法权独立)

    第19条(司法权与终审权独立)

    第21条(了解性内容)

    第26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

    第44条(行政长官任职资格)

    第46条(连任限制)

    第61条(主要行政官员任职资格)

    第67条(议员任职资格)

    第90条(法官任职资格与程序)

    第158条、第159条(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权)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3条(高度自治权内容)

    第12~17条(中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关系)

    第19条(司法权与终审权独立)

    第21条(了解性内容)

    第26条(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

    第46条(行政长官任职资格)

    第48条(连任限制)

    第68、72条(议员及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

    第83、84条(司法机关职权及设置)

    第135条(对外事务)

    第138条(对外事务)

    第143、144条(基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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