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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连签230万保单死亡 妻子索赔遭拒告保险公司

    南方网讯  一男子短期内在5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230万元后神秘死亡,保险公司以保险欺诈为由拒赔案在顺德区人民法院有了初步进展,昨日(5月12日)下午,第一家签订保单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死者的妻子何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保险金25万元,调解协议书当庭生效。

    死者被指涉嫌保险欺诈

    2004年3月2日至25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家住顺德伦教的41岁男子黄某先后在当地的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天安保险、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购买了从150元到3000元不等的多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总保险金额高达230万元。但在4个月之后的当年7月7日凌晨1时许,黄某被人发现倒毙于离家两公里远的105国道伦教路段,顺德交警部门鉴定其死于交通事故,但不能认定是意外还是自杀。

    据查,黄某生前患有癌症并已进入晚期,在短时间内“突击”投保后又立即死亡,是否涉嫌保险欺诈?同时,黄某在其中一些保险公司投保时还隐瞒了其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针对这些问题,各家保险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警方反映要求立案调查,甚至指称保险受益人黄某妻子何某涉嫌买凶杀人,并拒绝了何某的理赔要求。于是在2004年11月,何某将太平洋人寿顺德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佛山分公司及顺德支公司告上顺德区人民法院。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成争执焦点

    据参加庭审的何某代理律师苏用和介绍,昨日庭审中顺德区人民法院出示了依职权向警方调取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表明,包括交警部门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及其妻构成保险欺诈,苏律师认为:“公安局的通知书起到了关键证据作用。”

    但是,黄某是否未履行告知义务仍成为双方争执焦点,原来,在黄某与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在“告知事项”中有“是否已参加或申请其他人身保险”一项,而当时在其它公司申请、购买了保险的黄某在这一项中填写了“否”。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均认为,黄某在投保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故应宣布解除与黄某的保险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苏律师辩称,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投保人未告知的重大事项引起,可以认定该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苏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黄某的未告知行为引起的,故其未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对此,上海、北京等地都有类似判决可以参照。法官据此向原被告方提出调解咨询意见。

    妻子还要告保险公司名誉侵权

    笔者了解到,太平洋人寿之所以接受调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黄某在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前曾经与其它保险公司签过保单。至于黄某在其他公司签订保单时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目前尚无定论。

    另据苏律师说,由于有保险公司在向警方报案及在回答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何某可能买凶杀夫,何某认为严重侵害了她的感情,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害,因此除继续向其他4家保险公司追讨保险金外,还将向有关保险公司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南方日报·陈勇儒 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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