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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环函〔2005〕158号 】
颁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的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当前国家进口废钢铁的实际需求,现就废钢铁进口审批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均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申请进口列入附件的废钢铁。

  二、申请进口废钢铁的钢铁冶炼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废物申请书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利用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出具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

  4、首次申请进口废钢铁的企业应提供本企业主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可以申请进口少量废钢铁(不超过其年加工能力的10%),但需提供申请单位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达标的钢铁冶炼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停止企业进口业务、取消企业的定点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钢铁的审批管理,防止进口废钢铁对环境造成污染。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目录

序号

海关商品编号

货物名称

1

7204.1000.00

铸铁废碎料

2

7204.2900.00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3

7204.3000.00

镀锡钢铁废碎料

4

7204.4100.00

车、刨、铣、磨、锯、挫、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5

7204.4900.90

其他钢铁废碎料

6

7204.5000.00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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