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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账户上的的4万元存款被人冒名领走,并且存单信息和录像均已无从取证,5月27日,倪女士将邮政储蓄所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女士诉称,200年7月19日,她在邮政储蓄所开立了一张活期存折,并多次存取。2005年2月20日,她在储蓄所取走了现金1.6万元,存折上还存有余额4.005万元。
2005 年3月20日,倪女士拿着存折到邮政储蓄所取钱时,储蓄所的营业员告诉她“根据电脑记录,您的4万元已在2005年2月24日取走,您的存折上只有50元钱了”。倪女士接过存折,见存折上多了一行手写的字:“2005、02、24 折取40000 50.00”。倪女士当时表示疑义“为什么取款当时没有记录,现在要根据电脑记录补登?”营业员则称“有可能当时电脑坏了,没有登上;也有可能是营业员忙,没顾上往存折上登记”。倪女士回家后仔细收索了取款记录,并无取走4万元的记录。
2005年3月23日,倪女士到邮政储蓄所提出要求查寻2005年2月24日取款情况的申请。邮政储蓄所表示 “只能提供取款时的签字记录,录像只对公安机关提供,查录结果要一星期出来”。同年3月29日左右,倪女士接到邮政储蓄所电话,称结果出来了。倪女士来到邮政储蓄所查阅了2005年2月24日的取款记录,发现取款人签字与其本人的签字相差万里,根本不是她本人的签字。当倪女士就此询问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时,邮政储蓄所称“录像带都保留着,你只能通过公安局查录像带看是谁取走了钱”。
2005年4月7日,倪女士到派出所报案。2005年4月8日,派出所民警到邮政储蓄所查问时,邮政储蓄所拒不配合,称录像带只保留一个月,已经不在了。
原告倪女士认为,存折上的存款在邮政储蓄所不翼而飞,邮政储蓄所提供不出取款时的录像;拿出的取款记录也不是本人的签字;取款当时也没有在存折上写下记录,故邮政储蓄所应返还存款4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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