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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举行的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讨论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决定提请本月15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时期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建筑、道路管线施工作业。”
现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12月审议通过的。本次修订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并重,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为指导思想,增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内容,将环境保护工作从末端治理转化为重源头的全过程控制,对上海实际需要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创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人民网·郭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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