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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穗国房字[2005]191号】
颁布日期:2005-5-1
执行日期:2005-5-1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 闲置土地自则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二)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三)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第七条 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二款认定,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上地,土地闲置费按《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附件)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八条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已经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免征土地闲置费。

  第九条 用地单位应当按《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上地闲置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15日仍不缴纳的,征收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 土地闲置费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闲置土地后,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二)征收单位从认定土地闲置之日起,按计征办法、土地闲置期间和相应的征收标准确定应征数额,向用地单位开具《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和《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

  (三)用地单位持《收费基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网点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闲置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县级市对征收的土地闲置费留成70%,上缴市20%,上缴省10%;各区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先全额缴入区财政,区留用70%,上缴市20%,上缴省 10%。应上缴给省、市的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上缴广州市财助。其中省统筹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应上缴的资金上缴省财政。

  第十二条 土地闲置费主要用于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有关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闲置费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用款单位根据清理闲置土地工作的需要,将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中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部门预算下达土地闲置费专项支出计划。

  (三)用款单位根据预算批复数和年度清理闲置土地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穗府[1999]2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穗府函[1999]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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