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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试的特别提示

作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6-24

  1、考生仍然需要携带2B铅笔,用于填涂答题卡考号,填涂方式与前三卷相同。

  2、考生必须使用0.5mm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否则评卷老师难以辨认,会对考生带来影响。

  3、考生必须在每一页答题纸下方指定位置写明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4、考生必须按照答题纸要求将相应的试题答题内容写在要求的答题区域。例如:第一题的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一题的答题区域,第二题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二题的答题区域,依此类推。

  5、答题内容写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在区域以外的答题无效。

  6、答论述题时,应按照答题纸预留的稿纸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格。

  7、答题纸不得折叠,不得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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