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全国人大法律库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
  地方法规规章库
  国际条约惯例库
  两高司法解释库
您的位置: 法规中心 - 行业法规规章库
行业法规规章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5]94号】
颁布日期:2005-6-2
执行日期:2005-6-2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