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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在上海购买非普通住房将被征收3%契税

    根据上海市刚刚出台的房地产税收细则,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具体界定,并规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这一普通住房标准自6月1日起执行,以后由上海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在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政策方面,上海规定按国家政策执行: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2年(含2年)、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且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免征营业税手续;若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则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在契税方面,上海市规定,凡在6月1日后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凡个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发票尚未缴纳契税的,仍可按3%税率减半征收,但必须在2005年7月31日前缴清。

    在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方面,上海市分3种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而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新华网·徐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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