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著作权常识
  著作权资讯
  著作权常用法规
  著作权典型案例
  著作权合同范本
  著作权论文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著作权 - 著作权资讯
著作权资讯
真假"刀郎"联手打击盗版状告27商行胜诉

    刀郎罗林与西域刀郎潘晓峰为争“刀郎”名号互不相让,但这丝毫未影响两位歌手打击盗版上的统一立场,二人分别授权发行唱片的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相继在广东省中山市起诉27家音像制品商行侵犯邻接权。在18家音像制品商行选择庭外和解后,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对另外9宗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自2004年年底开始,新疆德威龙、广东飞龙两公司先后发现各涉案商行在其经营场所大量公开销售刀郎、西域刀郎的盗版音像制品。为获取被告侵权的证据,两公司均派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申请公证处对原告派员购买盗版音像制品的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将购买的盗版音像制品予以封存。

    德威龙、飞龙公司认为,各涉案商行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该两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飞乐公司享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之权利的音像制品,其行为侵害了两公司对刀郎、西域刀郎作品享有的版权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CD的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 万元以及相关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德威龙、飞乐公司分别通过与罗林、潘晓锋签订《音像制品表演、制作合同》以及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使用二人的音乐作品及相关曲目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享有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涉案盗版CD复制刀郎及西域刀郎曲目的行为没有向德威龙及飞乐公司支付相应报酬,封存光盘也没有标明SID码,又不能说明其有合法来源,各涉案商行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德威龙、飞乐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

    据了解,达成庭外和解的18家音像制品商行,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至6000元;另外9家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最低赔偿6000余元。法院未支持两公司关于判令被告在报刊上赔礼道歉的诉求。

 中国法院网·吴娇 卓靖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四季花城"花开两朵 万科状告萧山地名办
 ·大学生3年2次作弊被开除 状告教委处理不当(图)
 ·《天线宝宝》打击盗版 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图)
 ·"海鸥"飞入公堂 状告"金鸥"侵犯商标权索赔20万
 ·滚石公司状告歌曲点播网站一审获胜 获赔2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