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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福先生诉北京海天培训学校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系列宣传广告中声称“如学员找出该比较(指其自出的模拟试题与04年部分司考题)有任何不实之处,我校赔偿5000元”。据此,原告提出海天模拟试题二套三卷25题并未押中04年司考卷三第55题,存在与宣传有不实之处。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9、100条,抵销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而被告的模拟题并未在题干和选项中提及此重要之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 82、82条规定:在债权转让后,有权提出抵销的只能是债务人,不可能是债券转让中的受让人,债权受让人对让与人的债权不可能去向债务人抵销,而被告的模拟试题及其答案于法不容,于理不通,在法理上是谬误的。被告没有押中题,甚至边儿都没有沾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中国法院网·赵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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