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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人大:我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
“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没有修改,何谈恢复?
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进行体检、母婴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对玩忽职守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处分等内容。对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代表们认为,原《条例》中规定并无不妥,因此未进行修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黑龙江省一直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其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母婴保健法》,该法具有同样内容的规定。
这一规定与现实的婚姻登记制度发生冲突。目前在黑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前检查改为自愿婚检。新实施的《婚姻法》中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
按照《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必须进行医学检查;而按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无需出示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因此,黑龙江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行政法相抵触的深层原因是《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的冲撞。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新实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是一大进步。况且新法优于旧法,不能用过去颁布的《母婴保健法》来约束新实施的《婚姻法》,《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检规定,只要符合结婚的条件就不能用《母婴保健法》来限制结婚的权利。
而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按照《立法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推行“强制婚检”仍有法律依据。
日前,记者走访了哈尔滨市部分婚检网点,发现前来婚检的人寥寥无几。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
坚持“强制婚检”的人认为,“自愿婚检”增加了新生儿缺陷比例。2003年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对该市19509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其中有缺陷儿137名,缺陷出生率为7.02‰;2004年对该市37653名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发现缺陷儿294名,缺陷出生率为7.80‰。另外,2004年该院对该市所属区县妇幼保健院所的两万余名孕妇进行孕检发现,其中乙肝658例、梅毒27例、尖锐湿疣5例、淋病13例、缺陷儿74例。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黑龙江省准备在婚检项目方面做相应调整,初步拟将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作为婚检的四项必检项目,其余各项可根据新人意愿自行选择。
法学专家马怀德:《条例》属越权立法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今天,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马怀德教授指出,《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但遗憾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这样做,此时,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这部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某一条款。
事实上,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有关“婚检”的争论就沸沸扬扬,一直没有停止过。
谈及有关婚检的问题为何一直争论不休,马怀德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是因为目前国家在涉及婚检这一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不协调、不一致、缺乏衔接的情况确实存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没有明文规定是哪些疾病。而此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主要是3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
马怀德说,应该想一个办法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政府要做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修改前,做好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工作,或者推广免费婚检。
中国青年报·亓树新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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