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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李先生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出版的《法律人丛书》上使用“法律人”商标,立即停止销售、发行《法律人丛书》,在《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2003年4月,原告将“法律人”三个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规定,“法律人”在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地图、海报、说明书、连环漫画书(商品截止)等10类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止。原告曾于2004年7月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向公众告知了“法律人”商标所有权的权属状况。
2003年11月由被告出版的《法律人丛书——罗马私法导论》及2005年4月由被告出版的《法律人丛书——法律人之治》,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法律人”三个字作为丛书的名称登于书籍的显著位置。被告还在不同的媒体形式上进行了宣传。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与之联系协商解决,但一直未果。
原告认为,“法律人”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规定,2003年11月由被告出版的《法律人丛书——罗马私法导论》及2005年4月由被告出版的《法律人丛书——法律人之治》均已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法律人”商标用于出版物名称或宣传标识,对此侵权行为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经济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李小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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