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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按揭贷款购房已成为人们购房的一种普遍现象。在离婚案件中对此类房屋分割,由于婚姻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缺乏协调性,以致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亟待予以解决。
按揭贷款购房涉及到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三方主体,包含了多个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及抵押担保关系,还包括开发商与银行之间的保证担保关系。
正是由于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关系自身的复杂性,而按揭贷款购房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未及时予以协调,所以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婚姻法对此类房屋所作出的处理,出现了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情形:
第一,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对按揭贷款所购房屋进行分割时,可能会出现与执行合同法相关原则相冲突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夫妻双方的协议的效力优先,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处理此类房屋时,极易出现将房屋分给无能力偿还贷款的一方,忽视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合同法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规定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起银行拒绝为分得房屋方办理转按揭贷款业务的情形,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
第二,人民法院对此类房屋的裁判结果可能会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很可能是未以自己名义贷款的一方取得该房屋。这种情况会与担保法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果取得房屋方不同意以该房屋为贷款进行抵押担保,就会造成银行贷款处于无担保的危险状态。
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首先,银行应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手续,规定必须由夫妻双方在贷款及担保手续上签字。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夫妻离婚后,银行贷款面临无担保的险境。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利益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兼顾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两种利益在价值取舍上的相对平衡。
周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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