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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理论探索
重视常识在法律中的地位

    法律有一个根本要求,即它要普遍适用于所有人,要为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所知悉遵行。法律的这一根本要求决定了它具有一个基本特征,即法律必须具有普适性。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才具有普适性呢?不言而喻,只有常识性的法律,才能人所共知、普遍适用。法律的这一根本要求和基本属性奠定了常识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常识与法律密切相关并息息相通,法律是依据常情常理对常事作出的常例常规,从本质上说法律应是常识性的东西。具体说来,常识是法律的内核,法律的基本内容就是常识,所谓“国法莫大乎人情”,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常识是法律的渊源,法律是常识的法律化,从渊源上说,根本没有游离于常识之外的法律;常识是法律的基准,是否为法律应按常识去考量。

    常识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表现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等各个方面。

    立法,是为广大民众和普遍百姓立规矩定方圆,立法者应有一个基本的立法态度,即立法者应是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的代言人,要始终以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为本,与他们为伍,替他们着想,为他们立法,立出来的法律一定要让他们易懂可行,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能否知行是评判立法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立法者应贴近大众,贴近生活,贴近常识,应该把民间流行、通行的常识搜集整理提炼为相关的法律规则。大行之道即是法律,立法者应在立法中反映出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的日用常行、风俗习惯和人情世故,立法者应努力使法律通俗易懂,妇孺皆知,家喻户晓。立法(者)要做到这些,就必须高度重视常识在立法中的重要地位,以常识为基准,使常识法律化,法律常识化。

    我们以往的有些立法却不是这样。如关于私有财产权的立法问题。人有利己本性是人所共知的经验常识。值得庆幸的是,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终于庄严地写上了这样的宪法条文:“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我们付出巨大代价后所获得的深刻教训,它向我们昭示:常识是立法的指南,为立法指明了方向,立法应朝常识化方向努力;常识是立法的源泉,立法者应从常识中吸取养分,去记载和表述常识;法律应合乎常识才能合乎常情常理,合乎大众,才能普遍适用,放之四海皆准。立法应当遵循常识并经得起常识的检验,连常识都不合乎的东西不可能合乎法律。要是我们在立法工作中经常扪心自问一下,如此立法合乎常识吗?那么我们的立法就会大大改进,并且是真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了。

    在司法实践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因为任何法律问题都发生在特定环境里和一定人群中,要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必须身临其境,入乡随俗,设身处地,因地制宜。人民陪审员与当事人是同乡近邻,他们生活环境相同,经历相似,朝夕相处,话语相投,有相同的经验认识、共同的是非判断标准。与此同时,他们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情最了解情况,最清楚当事人的所思所想,也最知晓怎样处理才最切合实际。由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知根知底,就像是自家人断家务事,家长里短,更有亲和力和执行力。司法判断的标准最终还是一般公众的经验和常识,普通百姓的常情和常理,广大民众的意见和舆论,普遍流行的风俗和习惯。

    在法学研究中,应诉诸常识,以常识为本,以常识为师。因为常识往往是事物的根本所在,人情世故所在,天经地义所在。常识是人们行为的根本法则,人类的共同智慧,大众的普遍经验,是一切文化中最共同、最稳定、最通行的因素。法律的普遍性特性和大众化要求,决定了法律必须常识化并成之为常识。这也就进一步要求法学研究应追求常识化,无论是多么高深的法律问题,最终都要回归常识,用常识作根据,用常识去推论,用常识去表述,用常识去检验,让常人能知行。一切真正的研究都应删繁就简,化难为易,深入浅出,为人所知行,而不能适得其反。就法学研究来说,就是要揭示纷繁复杂之法律问题背后的常识,提升常识,供立法、司法作参考。大道至简,真理自明。一切置常识于不顾,违背常识的所谓研究,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研究,人们可以置之不理,视而不见。其实,许多法律问题都是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在日用常行中发生的各种冲突、纠纷和争执,而法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只不过是寻求化解它们的有效方法,倘若所寻求的方法不能为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所知行,那么这种研究就失去了意义,不知方法为谁而求。真正的法学研究就是要让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明白法律为什么要这样或那样处理他们所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如果研究者经过不懈的精神劳作所获得的研究成果能够成为常识,为广大民众和普通百姓所铭记和奉行,那么这是对他(她)研究的最高肯定,也是研究的最高境界。

    法律的最终宗旨在于使人过一种正常人的生活,而这种正常人的生活是人们只要依据常识就能过上的生活。这就使得作为正常人想过正常人生活的我们,不能不重视常识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

 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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