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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交易越来越多,因为立法和实践的诸多不足,由此给跨国纳税人提供了新的避税方法,给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其中的国际避税更是难中之难。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形式合法的公开手段达到规避、降低或延迟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国际避税产生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在主观上,少纳税、多获利是每一个纳税人所共同追求的目的。税收,尤其是所得税恰恰是利润的对立面,税轻则利厚,税重则利薄,纳税的最优化意味着利润的最大化。因此,跨国纳税人总是想通过各种方法进行逃税或避税。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跨国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避税则是新动向。
电子商务交易是指利用电子网络技术,通过网上进行商业交易的方式。
电子商务交易的形态分为两种:一是离线交易(off line)。交易双方以电子方式缔结合约、支付价款,货物和劳务则以传统方式提供。这种交易与邮购方式、电话定购并无实质差异,因其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现行税制进行征税并无多大障碍。二是在线交易(online)。在网络上直接完成认购、支付价款、数字化商品的支付等全部交易过程,如在网上直接进行电子书籍、电脑软件的交易,完成金融服务和下载统计资料等。
在线交易的特点是所有交易均由网络完成,赖以课税的基础实物流程消失,由此就一系列的税收难题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欠缺或含混之处,采取形式合法的公开手段达到规避、降低或延迟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目的。
与传统的商务交易相比,在有以下特点:一是高科技性,需要发达的网络技术支持;二是无形性,主要通过网进行,难以留下痕迹;三是快速,签约、付款、交货等都必须很快。四是有一定的秘密性。
在实践中,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国际避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运用转移定价。通过转移定价的运用,跨国联属企业总是力图把收入尽可能多地分配到其位于低税率国家的联属企业,这样就可以逃避一部分本应缴纳的税收,从而联属企业集团的利润。(二)、回避税收管辖权。回避税收管辖权,主要是指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回避。主要是法人回避居民税收管辖权。法人可以通过选择或改变税收居所的方式回避居民税收管辖权,达到避税的目的。(三)、利用避税地。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的具体做法,就是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四)、税收协定的滥用。税收协定滥用(Abuse Tax Treaty),指的是在两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或签订的税收协定对纳税人提供的优惠利益较少的情况下,纳税人利用第三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待遇。 [④] (五)、弱化资本。弱化资本(Tin Capitalization)是指跨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以逃避税收为目的,有意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的行为。
由于国际避税采取公开合法的形式,所以各国对国际避税的认定方法与处理方式均有各自的特色。但是各国采取的基本法律原则却是一致的,即“实质优于形式原则。该原则强调:如果当事人从事某项行为的真实意图是逃避税法的适用,即使他的行为表面上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在征税是也可以对这种形式不与承认。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我们应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国内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这是税务机关正确确定有关纳税人税收负担所必须的。纳税人被要求报告的内容一般是指与纳税有关的事实。这种事实既可以是发生在国内的,也可以是发生在国外的。且申报内容必须详尽。电子交易的营业者必须向当局进行申报,以使税务机关心中有数。
二是加强会计审计。电子交易无论其使用在线还是离线交易,经济活动的过程与结果都要在财务会计中体现,因而,加强会计与审计,定能发现其避税的痕迹。
三是加强税务调查。税务当局除了依据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事实外,还必须主动地调查纳税人的情况,以搜集必要的情况,来应付避税的行为。税务调查的范围很广,包括其它的纳税人、审计师、会计师、税务顾问、银行等。
四是所得核定制度。这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采取的有效办法。如在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或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一定标准,估计或核定一个相应的所得额,然后据以征税。
五是加强税务监督。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税务登记,尤其是变更登记的管理是税务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公司改变名称,变动经营地址,分立、合并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登记。
六是采用评估所得征税制度。国家对那些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或由于经营活动的复杂性而无法正确计算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采取评估所得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控制纳税人偷漏税与避税的方法。
七是确定纳税人在逃避税收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在国际逃避税收活动可能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规定被告,即有关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如被告提不出充分确凿的证据,税务当局即可认定其行为构成逃避税收,继而进行处理。
在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法律实践中,各国已认识到,仅仅依靠国内法措施是不可能妥善地解决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的,需要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世界上第一个这方面的国际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在1843年签订的。
防止电子商务交易避税的国际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一是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 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二是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的限制。
(二)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即按照有关联的公司任何一方与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各自以独立经济利益和相互竞争的身份出现,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的活动所应承担或归属的成本、费用或利润来考查、衡量某个公司的利润是否正常,是否在公司之间发生了不合理的安排。凡是符合 “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
(三)情报交换制度。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第26条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根据有关年情报资料的不同,缔约国间交换情报的方法一般分为:例行交换(ordinary exchange)、经特别请求的交换(specific exchange)、和自动交换(automatic exchange)三种。
(四)、国际税收管理的相互协助。国际税收管理的相互协助,主要内容包括缔约国一方代表另一方执行某些征税行为。例如,代为送达纳税通知书、在纳税责任未确定前对有关纳税人及其财产代为实施某些税收保全措施等。
(五)、加强防止电子商务交易国际避税的国际立法。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国际条约。
在中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也要加大防止电子商务交易国际避税的立法。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要加强海关和网络监管机构的合作,加大海关的检查力度,特别是离线交易中的实物检查。要建立一支适合中国实际的反国际避税特别行动队,直属国务院管理指挥,切实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国际避税,防止税款流失,以增强国力。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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