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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理论探索
试论侦诉一体化

    所谓公诉引导侦查是指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庭审方式的变革,控辩式庭审对刑事证据标准提出了较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实务中,公安侦查人员由于对刑事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在收集证据时,往往出现取证不力、证据矛盾、证据缺乏证明力等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导致审查起诉工作复杂化,出庭支持公诉陷入被动局面,直接影响了公诉质量。有鉴于此,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一、公诉引导侦查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机关,往往侧重于从案件侦破的角度出发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对证据的要求往往停留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标准上,比如注重收集定罪证据忽视量刑证据,注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注重言词证据忽视实物证据,注重直接证据忽视间接证据,注重证据的内容忽视证据的形式要件等等,往往导致审查起诉工作复杂化,增加办案时间和难度,甚至有些出现因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充分,导致无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等情况,极大地影响办案质量和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因此公诉机关有必要以起诉证据标准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查证据。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可能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采取以起诉证据标准来引导侦查机关发现、收集证据的办案方式,加强对所收集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监督,并从中发现、纠正侦查活动的不合法性,这也是侦查监督的内在要求。其次,从刑事诉讼职能上看,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同处于控方地位,共同担负着发现犯罪和指控犯罪的职责,而侦查机关发现和侦查犯罪的最终目的又是为了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指控犯罪,是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服务,二者把握共同的证据标准具有现实性,且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因此,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以起诉证据标准来引导公安机关办案,具有实行的实际可能性。

    三、公诉引导侦查的可作性

    1、针对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中表现出的忽视证据形式要件的普通性问题,公诉机关可有针对性地对侦查人员举办以刑事证据为内容的座谈会、讲座,来说明检察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中对各类证据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以及指控各类犯罪的最低证据标准,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证明过程及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识,以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确保公诉机关应用证据的效益价值。

    2、对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多发、易发案件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重特大、复杂疑难案件,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办案。公诉机关要在办案中通过参与公安人员的现场勘查、预审,关注其取证进展情况,围绕个案的起诉证据标准,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问题及时提出取证要求及意见,达到确保起诉证据的充分性、关联性、合法性。

    3、对经审查发现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可能存在漏罪、漏诉、需要追诉的案件,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办案。在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围绕起诉证据标准所列出的补查提纲,提出取证方面的要求,明确取证方向,从而使退回补充侦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4、针对公、检两家对证据标准认识不一致的案件,公诉机关在开庭时可建议或者邀请公安侦查部门的主要侦查员,定期观摩案件开庭实况,提高刑事诉讼改革控辩式庭审对证据标准严格要求的认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服务的观念,促使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严格围绕起诉证据标准进行,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以确保公诉工作的准确、高效。

    白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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