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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夫妇请婚庆公司为自己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却在婚礼结束后被告知拍摄婚礼全过程的录像带丢失。日前,陈女士夫妇将超华杰婚庆服务中心经营者潘婕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摄像费用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原告诉称,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婚庆公司签订了《超华杰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的婚礼庆典上为原告提供一条龙的婚庆服务,包括提供摄像车、摄影摄像及后期制作VCD光盘2张。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定金,并在婚礼举行前付清了全部价款。2月26日,原告如期举行了婚礼。婚礼结束后,被告给原告打来电话,称拍摄婚礼全过程的录像带丢失。
原告认为,婚礼录像带对原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是不可重复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因其过错将上述录像带丢失,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国法院网·郝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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