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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理论探索
适用当庭宣判要因案而定

    当庭宣判作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被人民法院所重视。然而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法官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结果有些案件不但没有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反而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造成一些不应有的影响。

    笔者认为,实践中适用当庭宣判要准确把握好以下几种有利因素后再施行。

    一、当庭宣判要有利于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化解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矛盾,发挥出法官在解决平等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中的裁判作用,当庭宣判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首先应该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样才显示出其科学性、先进性。

    二、当庭宣判要有利于提高案件效率。实行当庭宣判,前提应该把握案件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完全正确,对当事人进行辨法析理,使其“胜败皆服”,切实做到当庭宣判后结束争议及矛盾,真正提高了审判效率。

    三、当庭宣判要视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而定。每起案件都有其矛盾特殊性,一些当事人文化比较低,甚至是文盲、法盲,再加上一些风俗习惯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相吻合,这就使法官很难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如果不顾及特殊因素就当庭宣判,当事人便将矛盾焦点指向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从而引发上诉、缠诉、缠访,甚至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当庭宣判要有利于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不熟悉,对人民法院工作程序的不了解,有些人甚至把当庭宣判当成法官潦草办案,败诉后又不愿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种种误解,导致不应有的上诉、缠访案件的发生。

 周玉国 段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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