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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文书在形式上可以划分为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和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两种,在性质上可以划分为刑事检察法律文书、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和通用检察法律文书三大类。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法律文书制作与适用的规定,对重庆市几个层检察院在制作填充式和叙述式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以期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院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用水平。
一、制作和适用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填写文书不规范
1、书写日期不规范。有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在填写日期时,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用汉字填写,需用汉字填写的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有的前面用阿拉伯数字,后面用汉字;有的甚至将年号省略或忽略填写年号,一份检察法律文书前后不一,很不规范。
2、书写法律条文不规范。按规定,在书写法律条文时应用汉字填写,但从抽查的情况看,引用法律条文多数都用阿拉伯数字,引用法律条文某一项时又用大写汉字,很不统一。
3、文书编号书写不规范。有的检察法律文书编号用汉字书写,在填写骑缝号码时却用阿拉伯数字,甚至有的编错号,法律文书正页、副页及存根的编号不一。
4、书写罪名不规范。有的没有严格按照《刑法》分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罪名填写法律文书,个别法律文书随意使用简称,特别是副页较为突出。
5、汉字书写不规范。有的使用繁体字及作废的简化字,个别检察法律文书甚至在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有误。
(二)填写文书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填写法律文书缺项漏项突出。填写最不完整的是法律文书存根联,有的仅填写案由或犯罪嫌疑人姓名,其他完全空白。不填写骑缝线编号、遗忘加盖印章、正页、副页不填写日期等现象在填充式法律文书中常有出现。
2、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明确引用了法律条文,有的则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填写法律条文。抽查发现,个别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错误,出现了适用法律与处理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3、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但有的检察官在适用检察文书时,出现了“文不对事”、“文不对人”的现象。如有的部门把《检察意见书》与《检察建议书》混为使用,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制作和适用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除了具有前面叙及的填充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的部分问题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1、地方口语书面化。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的特点是用简洁的书面语言叙述案件的审查经过以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结论等相关内容,一般要求以法律术语的形式进行书面综合叙述。但在抽查中发现,相当数量的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存在用地方口语叙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如常见的将“乘坐出租车”称为“打的”,将参加“喜宴”称为“喝喜酒”,将“公司承包人”称为“老板”,将“汽车驾驶员”称为 “司机”,将“移动电话”称为“手机”等等。
2、标准称谓惯称化。对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品名等称谓时,检察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国际或者国内通用的标准进行表述,但有的叙述式检察法律文书却使用惯称。如将“厘米”称为“公分”,将“千瓦”称为“度”,将人民币的“元”称为“块”等等。
3、叙述语言感情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指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尽量客观、真实地叙述案件事实,不容艺术加工。然而,有的检察官在书面叙述案件事实时,融入了个人的感情色彩,在书写对外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时,不同程度地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贪婪”、“卑鄙”等词语来形容那些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进行表述。
4、叙述详略不当。主要表现为将简单明了的问题叙述得繁杂冗长,将复杂的问题叙述得过于简洁,关键问题一笔代过。个别检察官甚至把听见的、作为探讨的、而证据不确实的一些意见、看法写入案件事实部分。
5、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在检查中发现,相当部分检察法律文书,特别是审查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官拟定的检察内部工作文书都出现案件处理部分无论无据,有的虽有论证,但论证的理由不充分,或论证的理由与引用的法律条文出现矛盾,有的甚至把失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等引用在报告结论中。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1、修改后的检察法律文书格式虽试行一年有余,但由于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重,没有充足的时间学习修改后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适用方法,只凭旧的方法进行*作,加上上级有关业务部门对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经常调整,是造成法律文书使用混乱的原因之一。
2、部分检察官仅注重办案,对检察法律文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不够熟悉和掌握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制作出来的检察法律文书很难规范。
3、检察官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够高,学习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自觉性不强,没有从理性上去认识语言文字表达对检察文书制作的重要性。
四、提高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的措施。
规范检察法律文书,提高制作法律文书质量,对于树立法律监督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要加强措施,提高我院制作和适用检察法律文书质量和水平。
1、各业务部门,特别是刑检部门的检察官要进一步增强对检察法律文书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公文,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监督的效果和检察机关的形象。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处在行使检察权的最前沿,制作和适用的检察法律文书更具有社会影响力,因此,应高度重视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适用。
2、提高检察人员,特别是刑检部门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检察法律文书看似简单,但要制作一份高质量检察法律文书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它不但需要检察人员具有必须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求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文字写作能力。因此,作为检察官要经常学习,借鉴别人好的东西,弥补自己的不足,使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节拍。
3、要建立激励机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检察官拟定的法律文书要经常进行讲评,好的给予表扬,不合格的应要求重新拟写,不能让不规范的检察法律文书出院和进入档案。
检察文书的制作和运用,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全体检察官的自觉学习,认真总结,通过各种有力的方式才能把这项工作搞好。因而,全体检察干警,特别是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总结提高,才能不断提高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运用水平。
夏思扬 严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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