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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一大特色,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诉讼活动,也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钝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化解民事争议,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率,作出了明显的成绩,调解容易执行难,也是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执行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例也是很高,而且执行难度也大于判决案件,笔者现就法院调解产生执行难的案件其原因和解决办法作点粗浅分析和探讨。
一、造成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因素。
分析引起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还在于审判人员疏于严格执法和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两方面因素。
审判人员责任引起的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有:
1. 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合法”原则。有些法官为提高结案率,为图省事,首先考虑以调解结案,减轻压力,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凭“习惯”、“老套套”、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2.片面追求办案数,仓促调解。许多法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对审判人员规定具体办案指标,并以调解率作为考评其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单纯追求调解率,办案粗糙,不再愿意花时间做过细的工作,忽视案件调解质量,造成执行难。
3.事实不情,责任不明,盲目调解。少数法官不按照诉讼程序办案,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环节,在没有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急于进行调解,急于达成协议,甚至违背事实,搞强迫“调解”。
4.法官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由于调解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有的法官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导致调解不公,使执行中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而无法执行。
由于当事人责任引起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因素有:
1.有些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为了摆脱债权人的讨债,在法院调解时,以调解约期求得暂时安稳,得过且过,只顾眼前“过关”。
2.有的当事人因暂无能力还债,对所欠的债务也无异议,如果不能同意调解,法院判决时对其更加不利,只好接受条件进行调解,以搪塞过关。
3.有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藐视法院的调解,他们虽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条件,却不愿意履行,甚者把法院与民间协议混为一谈,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拖延履行无关紧要,对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拖着无所谓态度。
二、解决调解案件执行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调解前吃准案情,知晓相关的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庭审前要认真审阅诉状和答辩状,认为分析每份证据,切实克服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注重办案效果。
2. 坚持依法调解。审判人员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原则。克服在调解中的“习惯法”和随意性,切忌强迫调解、诱惑调解和盲目调解;另一方面,调解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以压促调、以拖促调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依法执行,强化司法为民的措施,扩大执行工作社会效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灵活变通的执行方法。对具有履行能力和条件而不自觉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要耐心做说服工作,晓之以理,明知以法,促其自觉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必须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以教育当事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4.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日趋规范的执行工作的新要求,以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为抓手,全部提升执行工作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度,明确依法执行的职责要求,准确地把握运用好执行权,杜绝滥用执行权的行为。
5.加大宣传力度,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执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执行的过程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自觉履行调解书得好处,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法院之为荣的风尚。
总之,执行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解决“执行难”单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踏踏实实地工作,认真研究和探索调解案件执行难思路和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调解案件的执行做到社会效率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创造和谐社会而作出我们的努力。
聂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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