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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资讯
北京公交电视播放广告惹争议 被告强制乘客收听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先生因不服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所投诉的公交车播放广告问题作出的答复而提起行政诉讼案。此案系北京市首次受理的新型工商类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于2005年5月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广传媒集团移动电视公司强制乘客收听移动电视广告节目一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7日向原告作出了如下答复:

    “关于巴士公司在公交车厢内设置电视播放广告违法问题,我局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因此,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关于播放广告噪音问题的投诉,按照管辖权限划分归口单位应在环保局,我局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根据“法律、法规未禁止公交车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并不能认定“公交车通过设置电视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违法”,被告的答复内容具有明显的袒护、包庇原告投诉对象的违法行为的嫌疑,明显地执法不公,是变相地行政不作为,与被告的法定职责不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重新审理原告的投诉,依法做出正确的处理和裁决。到记者发稿时,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广网·彭玉冰 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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