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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给付义务的行为。如果说人民法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就是使公平正义得以具体实现的最后一个环节。被执行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主体会很明确。执行主体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而不能是案外人或其他人。但是,在执行程序中,遇有某些特殊情况,如申请人公民死亡,被执行人单位终止等,就有可能变更执行主体;又如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有义务承受人的,就有必要追加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通过变更和追加,使案外人或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成为执行当事人,从而使执行程序得以继续,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执结,权利人的利益不因特殊情况而落空。但是,不合理地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会直接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问题加以研究。
一、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条件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条件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体现了人民法院主动权的行使,是由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的法律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只是改变被执行人,而不增加或消灭执行义务内容。
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要求:被执行主体变更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程序结束之前。尚未执行或已经执结的执行案件不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
2、原因要求:发生被执行主体变更的原因,必须是执行根据中的直接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存在,例如被执行人死亡、终止等。
3、结果要求: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结果是使原生效法律文书中被确定的被执行人改变为原法律文书以外的依法负有义务的人来承担执行义务。
4、程序要求: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来说,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如有遗产可供执行,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履行义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必变更被执行主体,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合并而终止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解散而终止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作为被执行人来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撤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条件
执行义务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这是与被执行主体变更最主要的区别。
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2、原因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法定要求: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二者对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4、程序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二、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程序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程序的启动
只要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了被执行主体变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就应依职权主动变更或追加。人民法院有义务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义务承受人,排除执行阻却,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了方便法院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工作,也应鼓励和支持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积极向法院提供线索和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能及时正确地做好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工作。
(二)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由执行机构办理
(三)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
人民法院在依职权提起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时,应全面、客观地收集有关证据,并尽可能地采取执行听证的形式,使案外人能充分地行使举证权、辩论权等权利。在变更、追加时,应由执行人员进行合议讨论。
(四)变更、追加裁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制作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并送达有关当事人。对此类裁定,法律未规定当事人享有上诉权,而是采用复议的形式,但复议与上诉存在着本质的不同,复议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监督、制止违法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行为。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应补充规定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当事人应享有上诉权。
三、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具体情形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
(二)变更私营独资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就是业主独自经营的,其民事责任也应当由业主独自承担。
(三)被执行人分立、合并时的主体变更。分立、合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均应当由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承担责任。
(四)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主体的追加。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有法人资格的,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破产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
(五)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执行主体的追加。这种情况下,应追加其法人单位作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扈亭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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