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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理论探索
案件宣判应该规范

    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但现实司法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判而不宣。一些承办法官将判决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看,只征求一下上诉与否。二是单方分别宣判。把判决文书在送达给一方当事人时进行例行宣判。三是宣而不全。开庭宣判时只宣读判决主文,借以形成判决结果的事实和证据以及论理、适用法律等省略宣读。

    宣判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后环节,是对整个案件审判结果以文书形式予以表达的最后公开程序,必须公开开庭予以进行。上述第一种问题不开庭宣判直接送达,违背了程序,使法院审判地位无法显现,且闭庭程序无法操作。第二种问题虽然进行了宣判,但仍违背了开庭宣判原则,使一份判决造成不同的时间宣判,生效时间或上诉时间在当事人之间造成不同的时间标准,有违司法的公正性,也带来许多本可避免的口舌之争。第三种问题没有完全公开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没有阐明论理的过程和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一种有瑕疵的宣判。虽文书上写有,但难以让当事人信服,也体现不出公正。规范司法行为涵盖了司法的方方面面,宣判环节的规范不容忽视。

 郭志俊 王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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