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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一起罕见的“天价辞职”官司,两名辞职的飞行员要向“老东家”东方航空江苏公司各赔偿100万元的培训费用。
去年7月,东航江苏公司两名飞行员提出辞职,东航江苏公司则提出,要解除劳动关系,就得赔偿用人单位100多万元的培训费用。
1996年9月,丁某和府某从部队转业到东航江苏公司从事飞机驾驶工作,一干就是近十年。去年7月,二人称因长期工作感到身心和身体疲惫不堪,要求辞职。东航江苏公司没有同意。同年8月13日,丁某和府某就不再去单位上班,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工资。
因协商未果,丁先生和府先生向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丁先生和府先生的辞职请求,并要求二人分别赔偿东航江苏公司培训费38.8万元、33.8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先生和府先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构成了违约。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应认定服务期应为被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止。根据合同约定,由此给东航江苏公司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当赔偿。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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