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法学理论论文
  国家宪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刑法论文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国际法论文
您的位置: 司法论文 - 其他论文
其他论文
民警不是“公众人物”

  新年伊始,江苏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下发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买房买车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须向组织报告。(《南京晨报》1月4日)

  人们可能会用“公众人物无隐私”的世界通例来论证江苏省公安厅出台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但把民警也当做“公众人物”未免对这一概念定义太宽,民警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不是掌握了丰厚的权力资源的官员,各国立法中也从来没有把警察当做“公众人物”的先例。

  进一步说,“公众人物无隐私”本身并不准确,应当说“公众人物享有较少的隐私”,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那些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应当受到合理限制,但公共人物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粹是个人的隐私还是享有隐私权。因此,如果说民警的凡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推辞不掉的应当向组织报告,那么,民警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这类纯粹个人隐私没有必要向组织报告。因为,有的腐败官员可能包养情妇,并利用权力为她们谋取私利,但我们总不能说普通民警离婚也关系到公共利益,他们能有多大的权在这过程中谋取私利,产生腐败?

  有多大的权力就承担多大的责任,受到多大的制约,这是公法中的基本原理。因此,对于官员等这些掌握较大权力的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却不能将这种限制全部搬到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造成权责不对等引发的现象。其次,公权力的行使要有一定的边界,超越权力限制权利,这也许与腐败现象同样可怕,也是我们当初拥护防腐措施这一良好目的时所不能想象到的后果。(原载:《新京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警察的荣幸
 ·德阳专项整改出实招 上门培训“问题”民警
 ·两男三女大闹派出所 打晕民警
 ·对《交通民警路面执勤执法基本规程》(试行)的修改意见
 ·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