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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振盛在法庭上出示冯骥才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
 涉诉照片
 涉诉照片
摄影家李振盛诉作家冯骥才侵犯“文革”照片著作权一案已经尘埃落定。截至目前,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过去两个月,已超过法定期限,但是,冯骥才等三被告在终审判决后仅赔偿了经济损失,而不肯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为此,李振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终审判决的公开登报赔礼道歉。7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李振盛的这一申请,并纳入了强制执行程序。
冯骥才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及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签订出版合同,于2003年7月出版他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插图本)》,该书作者署名冯骥才。书中使用了李振盛公开发表并均有署名的4幅“文革”照片,李振盛就此提起侵权诉讼。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时,李振盛当庭说:“冯骥才只要说一声‘对不起’,我就撤诉。”然而,冯骥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反问:“我没有侵权,我凭什么要说对不起?”
2004年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行为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李振盛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偿李振盛经济损失4800元,赔偿李振盛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
冯骥才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27日,北京高院在(2005)高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终审裁决:“该书的插图与文字内容一起成为了该书的一个整体。作为该书的作者,冯骥才应对该书的出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负有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骥才等三被告在终审判决后仅依照判决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不肯公开登报赔礼道歉。笔者了解到,冯骥才的代理律师曾向李振盛的代理律师传真了一份致歉声明草稿,这份草稿中,法院判决书中的“冯骥才、时代文艺出版社和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的排名顺序被改为“时代文艺出版社、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和冯骥才”。李振盛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法院裁定的冯骥才等三被告的排列名顺序不能随意变动。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排名顺序问题,而是牵涉到法律的严肃性。
中国法院网·陈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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