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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作者:云南省气象局
发布文号:【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2号】
颁布日期:2005-6-22
执行日期:2005-6-22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云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负责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省气象局的指导和监督。云南省气象学会下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申请、受理、考试、发证、审验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以下三种: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技术员以上职称;

  (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检查,无色盲、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等影响防雷工作的疾患。

  第七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参加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四月。

  第八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申请人体检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第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给予审核,对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考试事宜;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于考试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具体考试办法及考试大纲由云南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对考试成绩进行公布,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下列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交验资格证书:

  (一)接受执法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或防雷检测等防雷活动;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

  (四)所在单位申请防雷工程资质或防雷检测资质;

  (五)联系洽谈防雷业务;

  (六)其他需要交验资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照资格认定的类别从事防雷活动,不得超越范围。

  第十四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并将审验结果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

  第十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次审验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审验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注销其资格证。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附件2);

  (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当场予以审验;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和《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省气象学会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附件3);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省气象学会根据所提交材料和审验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五日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当在省气象学会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省气象学会申请补证。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换/补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经云南省气象学会审核,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补发证件;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当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云南省气象学会应当定期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换证、补证等有关情况报云南省气象局备案,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在网站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云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连续四年未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当事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审验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

  已经取得或正在申请《云南省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申请《云南省防雷工程设计资格证》、《云南省防雷工程施工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的;

  (二)从事防雷活动或者在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检查时,拒不向用户或者检查人员出示资格证的;

  (三)无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擅自从事防雷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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