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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缺陷婴儿状告医院讨要“吸奶权” 一审被判败诉

  缺陷婴儿洪某出生后,医院为其母亲开具了具有回乳作用的方剂,为此,洪某以医院侵犯自己吸乳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洪某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洪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30日,原告因被告医院的引产手术失误而降生。次日,被告故意开出断乳处方(炒麦芽煎水服)。原告母亲服用此药后,致原告无法吸上母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剥夺原告吮吸母乳的权利。原告因无母乳喂养,只得以其它乳制品代替,共花去43.20元。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原告有吸母乳的权利;被告侵犯原告吸乳权,被告应赔偿原告无法吸母乳而购买乳制品替代的费用43.2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开具具有回乳作用的“炒麦芽200克,煎水服”的方剂,致原告之母减少奶水或者无奶水的损害事实。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原告损害的事实,证据不足,难予采信。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新闻网·钟晓文 王智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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