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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超载7人落水死亡 3船老板赔偿56万

    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因水上严重超载超重,导致翻船7人死亡一案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固华有期徒刑五年,赔偿7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6.4万余元;被告人刘固祥赔偿19.6万余元,与刘固华互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固德对赔偿款5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3月6日12时许,在四川省宜宾县凤仪乡燕子村正义组与云南省盐津县滩头乡北甲村旧屋组交界的关河燕子坡渡口,正义组村民刘固华与刘固祥(另案处理)驾驶川宜县渡2-002号人力船横渡,搭载19名乘客,500余公斤货物,从北岸驶向南岸。刘固华在船头撑杆,刘固祥在船尾掌舵。两人共同驾驶该船行驶到快靠近南岸边时,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船舶超载和装载不平衡,导致全船21人落水,7人溺水死亡。经鉴定,刘固华负主要责任,刘固祥负次要责任。经查,川宜县渡2-002号人力船户主为刘固华,占50%股份,与合占50%股份的刘固祥、刘固德合伙经营。该事故致使7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固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固祥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刘固华、刘固祥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刘固德对刘固华、刘固祥二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院网·蓝剑 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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