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法学理论探索
  宪法理论探索
  行政法理论探索
  民商法理论探索
  司法制度理论探索
  国际法理论探索
  其它理论探索
  程序法理论探索
您的位置: 理论探索 - 刑法理论探索
刑法理论探索
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体会

    及时发现并掌握职务犯罪线索,是运用侦查手段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努力开辟发现犯罪线索的多种渠道,建立有效地掌握犯罪线索的工作机制,是推动职务斗争不断深入的必要保证。

    一、群众举报,是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渠道

    群众举报是指公民对有职务犯罪事实或者有职务犯罪嫌疑的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的行为。为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调动公民齐心协力支持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应经常、积极地开展举报宣传活动。

    1、利用覆盖面大,最有影响力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向社会传播反腐败斗争的讯息,以唤起公民对职务犯罪的警觉。

    2、开展惩治职务犯罪斗争成果展。通过展示图片、案例赃款赃物,介绍反腐败斗争成果。以激励广大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提高他们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的积极性。

    3、有针对性地到重点行业、部门、单位宣传。利用已经查处的典型案例到发案单位鼓励群众深入揭发检举贪污、贿赂犯罪等职务犯罪线索。

    二、自行发现,是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渠道

    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立足于自行发现案件线索,这是衡量我们检察人员侦查意识强弱和侦查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引向深入的重要保证。

    1、主动出击,寻找线索,树立情报意识,充分利用亲人、熟人、线人等各种关系和自己深入到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去挖掘情报信息,从而获取重要线索。

    2、案中挖案,通过办案扩大犯罪线索。

    (1)讲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艺术,改变单纯核对犯罪事实的消极方法,熟练采取避实就虚,引而不发,制造悬念,利用矛盾,离间攻守同盟等多种方法,因人而宜地迫使嫌疑人不仅交待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就可能从中发现和掌握一些有价值的线索,进而掌握时机,查微析疑,顺藤摸瓜,就会发现新的贪污犯罪线索。

    (2)通过执行搜查,获取新的犯罪事实的证据,采取以物及事,以物及人的方法,弄清非法财物的来源,认真细致审查分析所扣押的物品,特别是笔记本、信件等书证。发现和掌握新的犯罪线索。

    (3)通过清理、审查财务帐目及帐外资金,扩大犯罪线索。特别是对贪污案件,离不开查帐,查帐的主要目的就是发现和揭露有关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内容的虚假性,主要审查现金收支,往来科目,凭证单据,帐物平衡等方面是否存在疑点,从凭证票据上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

    (4)开展政策攻心,用宽、严政策威力促使被告彻底坦白,戴罪立功,检举他人犯罪。贪污受贿者一般都是有职有权的,有一定的文化知识,社交面比较广,虽然他们胆大妄为,以身试法,但他们的罪恶暴露后,除极个别外,一般都想得到从轻从宽处理,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立功表现,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法定规定,在问清被告人自身的犯罪事实后,应积极开导他大胆地揭发。 ‘

    (5)类比推理追问行贿人,在询问本案行贿人时,首先尽可能查该行贿人的有关业务关系,弄清他都与何单位何人有何业务往来,然后,才针对本案被告人的情况重点询问,待其说清向本案被告人行贿的事实后,我们就可以根据其与别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同样的业务来往,采取类比推理的方法,分析断定其可能还向他人也行贿。

    三、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是发现和掌握贪污、贿赂犯罪线索的又一重要渠道 .

    投案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各地查处的大要案件的报道日渐增多,对犯罪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部分犯罪分子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

    的途径还有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以及领导机关转交包括党委转交,人大常委会转交和上级检察机关转交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

 肖中伟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以事立案
 ·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活动的心理、成因及对策研究
 ·谈职务犯罪成功讯问的五个阶段
 ·发挥检察职能预防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