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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委托执行制度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缩短执行期限,提高执行效率,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委托执行面临重重困难,委托执行效果差,执行期限长,执结率低。近五年来,洛阳高新开发区法院向外辖区法院委托执行案件结案率不足百分之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
造成目前委托执行案件结案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个别受托法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由于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为了地方局部利益,受托法院受到来自地方各方面的干扰,从而不依法执行,常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者法律文书有问题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二是委托执行案件立案体制不健全。有些地方法院接受委托案件后只作登记,而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受托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同时,委托执行案件不列入本院年终考评范围,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三是委托执行制度不健全。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委托执行做了规定,但还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执行工作的需要,如对委托执行案件如何监督,受托法院久拖不执如何处理,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责任不清等问题都无明文规定,规范不健全也是当前委托执行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四是委托执行手续繁琐,效率低下。最高法院要求委托执行案件由各高级法院转发受托法院,改变了原来两地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做法,增加了委托执行的环节,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沟通不便,由于中间周转环节太多,有时委托法院竟不知案件处于什么环节,严重制约了委托执行的效率。
针对以上问题,高新法院建议,一是完善执行立法,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委托执行工作,使委托执行有法可依。二是加大对委托执行工作监督力度,由上级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辖区法院的委托执行案件,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工作机制。三是强化委托执行案件管理,将委托执行案件列入受托法院收案范围,并列入本院目标考核责任制,充分调动受托法院执行委托案件的积极性。四是简化委托手续,缩短周转期限,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行直接委托。五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强大局意识,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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