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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现代商报报道,两年前,某工厂为单位所有职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后,该厂职工孙某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时候,病人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一个星期后死亡。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进行了鉴定,结论是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孙某家属持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孙某并非遭受意外伤害、属于疾病死亡为理由拒绝赔付。
那么,保险公司这样处理究竟合理不合理呢?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孙某死亡的原因并不是以意外伤害为近因。也就是说,确实手术过程中有意外,但并不是意外伤害。所以,虽然被保险人死亡了,但并不能构成意外伤害保险所负责的保险责任。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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