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诉讼法年会于200592426日在天津召开,与会代表就三大诉讼的修改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研讨,现将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研讨综述

  (一)、有关立案程序的研讨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该弱化立案手续,立案仅是一种启动程序的手段,在初步进行调查之后即可进行立案的工作。有关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案不立,对违反立案的有关规定缺少监督机制和制裁性措施。

  (二)、有关侦查程序的研讨

  现行的侦查程序仅为单方的行为,要加强侦查程序的诉讼化问题的研究。建立法官对案件侦查的审查机制,明确法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确立法官在诉讼中的权威。侦查程序中应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的地位应明确,律师在侦查中的称谓应统一。赋予律师在场权,也的人主张凡是属于指定辩护的案件,应该先通知辩护然后,侦查人员才能进行讯问。检察机关主张扩大自侦案件的范围,增加一些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侦查行为,以对付日益高发的职务犯罪。

(三)、有关公诉问题的研讨

  扩大检察机关的裁量起诉权,检察机关认为目前不起诉的范围较小,应扩大裁量起诉的范围,并实行轻微与严重犯罪相区别的公诉制度。对酌定不起诉的范围要不要扩大?有争议。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青少年犯罪谨慎地提起公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目前不具备搞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条件,应该采取案卷移送主义。

  (四)、有关审判程序改革的研讨

  审判程序改革包括三方面:审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对审前程序改革确立应证据开示制度;总结案件争点;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等缺席。对审前程序的修改应该坚持扩大私权的原则,扩大简易程序范围。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一审终审,但应重视对被告权利的保护。对一审程序改革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考虑到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状,有个别人主张可考虑建立缺席审判的制度,大多数学者反对在刑事诉讼中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权,并极易造成冤假错案。有关审级问题,有二审终审与三审终审之说。在二审的审理方式上,应实行开庭审理,全面审理。

  对发回复重审的案件应严格程序限制,不能动辄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的复核方式,有的主张搞开庭审,有的主张在内部搞听证,有的主张应有辩护律师参与。对死刑程序的改革应坚持通过程序来减少控制死刑适用的原则。在死刑执行方式上,要更加人道,对死刑犯的器官使用应法制化、程序化。在死刑执行之前可建立死刑执行犹豫制度,死刑赦免制度和暂缓执行制度。

  (五)、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基本理念的研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坚持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兼顾与国际司法准则相接轨的原则。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持务实作风、博采众长,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兼顾公正与效率。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确立程序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建立违反程序制裁机制。对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有的学者反对程序与实体并重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应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理念,并重只能是宏观上的并重。

  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突出的问题,但应该适当超前。对刑事诉讼法如何修改有中改,小改,大改之争。有的学者主张在小改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实施细则,把刑事诉讼运行中的一些潜规则或法律化或削弱化。

  对一些公理性的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除外原则应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怎样规定?规定到什么程度?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六)、有关证据的研讨

  证人出庭事关案件真实的查明,应强调证人出庭。但并不是每一个证人都须出庭,只是对有争议的事实起重要作用的证人才必须出庭。加强对证人保护,对一些黑社会性质或有组织犯罪可以通过远程录像方法或由警察代替证人出庭的方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对非法言辞证据要绝对地排除,对于非法物证由法官自由裁量取舍。

  多数学者认为应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作指导证据理论,也有人认为不能用普遍的认识来指导证据法理论,提出个案认识论,个别学者认为认识论与证据法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东西,不应把它混在一起。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争论犹为激烈,法律真实论者认为证据法研究应该从哲学范畴走向法律范畴,从实事求是走向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法律赋予权威性的真实,是按照法律程序的真实。在证据法认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客观真实是基础,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价值相统一。

  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有的人把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为保障性标准,可靠性标准,可接受性标准等内容,区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使得证明标准变得越来越复杂,很难被司法实践部门的认同或接受。

  在证明方式上,考虑到刑事诉讼的复杂性,对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证明比较困难,对此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加以证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文件明确规定:对明知、故意等方面的内容可用推定的方式证明。推定有可能导致证明标准降低,具有一定的风险,必须规定推定的限制性条件。

  沉默权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又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有的人主张规定绝对沉默权,有的人主张规定相对沉默权。有的人主张对沉默权的规定应该坚持最低标准,对沉默权应有例外的规定。据陈光中先生估计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规定沉默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学者对沉默权的争论激烈仍然是镜花水月。

  就中国国情来说,关键是处理好证据法与程序衔接的问题,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一部证据法典。要理顺证据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理顺控辨审的关系,确立审判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