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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在线咨询实录——解读“新公司法”

  2005年11月3日,法律教育网与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专家在线法律咨询活动拉开了第二期的帷幕。本次活动以连艳律师解读“新公司法”为主,并有解答了网友的咨询。以下是本次活动的实录:

  主持人:法律教育网

  嘉 宾:连艳律师

  场 所:法律咨询-专家在线

  时 间:2005年11月3日 9:30-11:30、14:00-16:00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教育网和贝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专家在线活动。今天的嘉宾依然是我们熟悉的贝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连艳律师。连律师好!

  连艳律师: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再一次和大家相聚在这里,共同探讨我们关心的法律问题。

  夏日蒲公英:欢迎连律师。

  伽妙:欢迎!

  Cherry:连律师你好,很希望听到你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些看法。

  连艳律师: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次公司法修改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密切的关注,很多会员也纷纷要求就《公司法》的新修改内容开展一次专门的讨论。因此,我们今天的活动内容以探讨《公司法》修改为主线,同时仍然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现场咨询。

  法律教育网:今天上午,连艳律师将对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解读,下午由各位网友向连律师提问。

  法律教育网:下面,请连艳律师对新修订的公司法进行解读。

  连艳律师:首先,我就《公司法》的修改做一个简短的介绍,希望能够抛砖引玉,让大家积极的讨论起来。

  法律教育网:希望大家在听过连律师的介绍后多多思考,在下午向律师提出一些问题,我们共同探讨。

  连艳律师:我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条件等。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却未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和二次会议上,数百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多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公司法的修订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于今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司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说,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这次修改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从最终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条款来看,这是一次足以构成大改的公司法修改,在原来总共230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

  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而言,新公司法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条件和环境,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的投资行为,有效地开发社会投资资源和扩展投资渠道,推动公司企业的设立和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有效地缓解就业压力,并以此促进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将建立更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范,为投资者和公司当事人提供更具有指导性的行为规则,更为有效和周密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在理论上,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势必将促使和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

  从修改的内容看,主要集中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在资本制度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扩大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上,赋予少数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允许公司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任意确定一人为法定代表人;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时以股东名册记载为生效要件、以变更登记为对抗要件的股权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和职工对公司管理的参与,规定了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的最低比例和职工董事的自愿设置。

  这次《公司法》修改的重要突破是给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间,对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以合理界定。公司法应该具有强制性,但也应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原公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强制性与任意性规范的性质区分不明,二是强制性规范过多而任意性规范不足。因此,这次公司法修改形成的一个重要的共识就是注意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其强制性规范的范围。表现在法条中,就是将许多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

  法律教育网:下面大家可以把对于新公司法的疑问提交给主持人,由主持人提交连艳律师。

  法律教育网:网友“肚勒斯国际机场”提问:投票时赞成与反对的情况如何?

  连艳律师:本次公司法的修改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经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和修改,在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减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人格否认等方面都是以前没有的,在各方面都比较成熟,意见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规范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有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所以获得了高票通过。:

  法律教育网:网友“永远的司考”提问:请您谈一谈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同时如何对其风险进行防范?

  连艳律师: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的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还是以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恰当。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

  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既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

  法律教育网:网友“刚入门”提问:新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较以前有了较大的降低,请问这样规定有什么益处?

  连艳律师: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问题主要是:其一,公司资本制度过严;其二,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其三,出资的范围较为狭隘。

  新规定与原先的法律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原来区分不同的行业设立较高的最低资本额限制,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为3万元;二是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属于典型的折中资本制。

  所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一是我国以前的规定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本的情况,而且出现了一些专门的代办注册公司的情况,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给公司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较高的注册资本虽然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会造成一些公司的资金的闲置,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加速流动和财富的增值。再者,参考国外的经验,包括德国在内的国家都放弃了法定资本制,该为授权资本制。正是以上这些考虑,我国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法律教育网:上午的时间已经到了,大家可以休息一下,下午2点,连艳律师和我将在这里等着您回来。

  ……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回到法律教育网和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专家在线活动,现在连艳律师已经来到聊天室。欢迎连律师!

  连艳律师:大家下午好!

  法律教育网:咱们长话短说,现在活动开始。

  连艳律师:上午有几道题没有解答完,请主持人发给我!我将给大家一一解答。

  法律教育网:网友“自由”提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现今诚信不足,如何防范其资本能力,而给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

  连艳律师:公司的诚信与注册资本的分期缴纳并不矛盾。注册资本的早交、晚交只会影响到公司的运作问题。公司的诚信仍以注册资本为准,即使在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有部分注册资金未缴纳,公司仍然以其注册资本的范围承担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斌”提问:根据新的公司法找代理公司注册公司有些什么需要注意的?

  连艳律师:新《公司法》相对于原《公司法》内容上是有一定的变动,但对这部分的规定并没有变化。通过代理公司进行公司注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当保证这家代理公司是真的;其次,由于提交给代理公司的文本都是原件,因此股东最好亲自去办,以免丢失;第三,当资金打入账户时,最好股东亲自跟随办理;最后,在需要签字的文件上,最好由自己人签字,如果代理公司签字,可能将来会有麻烦。

  法律教育网:网友“nme1688”提问:事情是这样的:几年前,我爷爷让我爸爸出钱把他的房子买下来给我,我是长孙,我爷爷有四个子女,我爸是老大,老二是男的,老三老四是我两个姑姑。我爷爷跟我妈说:“你们放心吧,咱家孩子跟别人家不一样,将来不会争的”。后来我妈还是不放心,请来公证员做了公证。但是我奶奶是文盲,连阿拉伯数字123都不认识,公证员问我奶奶是把哪个房子给我时,我奶奶说不上房子的楼门号,但我奶奶说最喜欢把房子给我了(我奶奶最疼我),公证员可能认为我奶奶脑子有些糊涂,就没给我奶奶做公证。但是我妈妈说当时录了像。公证员只给我爷爷做了公证,说把我爷爷的那份房产将来留给我。这是第一次公证。

  后来我妈又找那个公证员补充了一份,就是说明买房子的钱是我爸爸出的,经过其他子女同意,爷爷奶奶将房子将来留给我,但是还是只有我爷爷的签字。这是第二次公证。后来,我爷爷奶奶同时住进了医院,我奶奶脑血栓,昏迷了几个月,去世了。我爷爷是肺心病,后来出院了。看病的钱是我爸和老二出的,我爸爸比他出的只多不少。为什么只有两个孩子出钱呢,因为二十年前,我爷爷把隔壁的一套一居室给了老二(我爷爷只有两套房子),老二这人很鬼,我奶奶说剩下三个孩子绑一块儿也没他精,老二脾气大,我爷爷怕他,能在思想上控制我爷爷。老二恨我奶奶。

  我爷爷住院的时候,爷爷把家里的抽屉钥匙给我爸,让我爸拿钱交住院费,这事没跟老二说,老二想把着家里的钱,诬陷我爸偷家里的钱,在我奶奶家(当时只有保姆在家)开着门跟我爸嚷嚷,好让邻居都听见,后来我爷爷出院后,还指使我爷爷说我爸偷他钱,我爸当时就跟他们嚷嚷起来了(我爷爷去世后,老二跟我爸说他当时偷偷录了音,还问“你说我高不高”,我呸,真没人格)。我爷爷在这件事上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很明显他被控制了),我爷爷和老二后来没敢再指责我爸爸偷过钱,我爷爷还跟我妈说钱找到了,当初丢钱的事也没跟两个姑姑说过,就不要提这件事了。我妈私下里跟姑姑说了这件事。我的意见是大家都在的时候公开说清楚,但我妈担心让我爷爷下不来台的话,房子的问题会有麻烦,再说我爷爷一生气得了病也麻烦,所以只是私下里跟亲戚说了这件事(我们不说老二也会到处诬蔑我爸爸的,老二人品不好)。

  再说第三份公证(最后一份):这回把我爷爷的那份房产由四个孩子平分。这份公证是我爷爷去世后老二告诉我爸的。家里的钱已经被他折腾光了,最损的是老二和我爷爷在我爷爷去世前几个月让我爸管家里的钱,说我爸是老大,应该当家(我爷爷干一辈子最后只剩不到几千块钱,谁信那,当初爷爷奶奶住院的钱报销回来的部分没有还给我爸,99年9月我爷爷已经给老二报销了。当初老二陷害我爸丢了四万块钱呢,而且我妈当初还知道有国库券呢)。我爸脑子直,看不出来事儿,美滋滋的就应了,接过来了抽屉钥匙(当是只有我爷爷,我爸和老二在场)我和我妈一听就知道钱已经被老二转移了,让我爸接手烂摊子,最后好让我两个姑姑因为账务不清的问题与我爸有矛盾。一次偶然的机会我把这件事跟我二姑说了,我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减轻误会。果然没多久,我爷爷又不让我爸管钱了,他们这次应该算是没玩儿成。

  因为我爷爷一直说把房子给我,所以我们家尽的义务就多,每个月交三百元,后来加了我的一百,共四百元,我妈也经常往我奶奶家跑,每次去也要花钱的。两个姑姑按理说是用不着交钱的,老二交不交就不知道了,说夸张点,老二恨不得我爷爷给他倒贴钱呢,我奶奶去世后应该是他一人把持家里的财务。我爷爷去世后,我爸报销的医药费(我爸付钱的部分)打到我爷爷卡里,卡在老二手里把着,迟迟不给我爸钱。

  我有一些问题不明白:

  1.最后那份公证里说的我爷爷的那份房产是100%,还是只有50%(另外5%0已有我奶奶转给了我),可是公证里没有我奶奶的签字或手印,就连当初的录像也没有了(老二会干出收买公证员的事情来的,他原来在单位干过催账的工作,应该是熟悉法律的。三份公证都是有一个公证员做的),前两份公证能否起到证明我奶奶将房子留给我的作用?

  2.当初我爷爷奶奶是先提出将房子留给我,我爸才花好几万买下房子的(这样可以为我奶奶家省下房租),而且事后公证了,算不算有偿捐赠,我爷爷是否有权撤销?

  老二跟我爸说给他5万他就不捣乱了,说两个姑姑“白得”(意思是他们没尽义务)。可是从我们的角度讲要给也要平均给,15万元那,我妈上班时的工资和退休金都不到一千元,我爸内退了,比我妈挣得多一些(原单位工资一千多,临时工工资接近两千元),我也只挣一千多元,而且工作不稳定,没保障。15万要我爸我妈攒一辈子的。房子能卖30几万(小两居,住了二十五年,是老楼房了,在北京南城,在三环和二环之间,使用年限总共50年)。

  粗略的经过就是这样吧,我爸我妈不想打官司。但我认为我占有最大份额,所以我必须把事情搞清楚了。

  连艳律师:首先,你要搞清楚是否真有第三份公证,如果有应当以最后一次公证为准。奶奶的房产,由于没有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应当依法由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你父亲交付的房款在处理房屋时,应当追加合理利息,作为借贷处理。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赠与很难成立。

  nme1688说:第三份公证已经拿到手了,问题是以前的公证能否证明我奶奶的那份房产已经归我了,而且我爸出钱买房,算不算事后经过公证的捐赠(合同行为)?以前的公证能否作为证据,虽然没有直接为我奶奶做成公证,但是我爷爷在原来的公证书上签字,能否起到证人的作用,证明我奶奶把房子给了我。

  nme1688:听了您的话,我知道赠与很难成立了。那么有我爷爷签字的公证书能否证明我奶奶的那一半房产份额已经由我继承了?

  连艳律师说:关于房屋是否赠与给你们了,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比如是否已经将房产证上变更了产权人的名字为你等等,但如果有第三份公证赠与很难成立。如果你奶奶没有在公证书上签字,公证就不成立,只能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nme1688:谢谢您,连艳老师。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不点”提问:我开车上街时,没有按规定将车停放好,交警在我本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拖走。我通过与交警联系,得知车被停放在市内某停车场。当我接受行政处罚去取车时,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要求我缴纳停车费。我认为,自己虽是违规停放车辆,但交警也不应将我的车拖至收费的停车场所,增加我的经济负担。请问:交警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拖移至收费的停车场所是否合法?

  连艳律师:不知道您是那个省市的?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您可以参考。该通知中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不点”再次提问: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何变动?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拯救处于低谷的股市吗?

  连艳律师: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也有不少变动,主要内容为:

    1.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门槛。例如,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由最低5人降到最低2人,避免了为凑人数而捆绑上市。

  2.拓展了股份有限公司私募融资的渠道。例如,取消了对再融资的间隔不少于一年的限制。

  3.对公开发行和上市的门槛作了一定降低。例如,取消了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了对发起人强制认购一定比例股票的规定,旧法中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取消原来要求的公开发行时股本不低于5000万的规定,改由《证券法》规定(不低于3000万)。

  还有就是,在股份公司发起人股的转让上,由旧法规定的3年内不得转让,改为1年内;对高管所持有的股权,由旧法规定的任职期内不得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方可转让,改为允许通过章程规定,每年转让不超过高管所持股份的20%,其余的离职后转让。

  从证券和法律角度来讲,上述修改都应该理解为一种进步。但是新《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意味着股市的大扩容。

  中国的国情很特殊,以前垄断管制,控制上市资源,造成了股市的高溢价。扩容后,过去的高溢价成本必须由政策制订者或者市场参与者来埋单。因为一旦扩容,放开的市场价必然会接近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这会牺牲较早参与中国股市的股民的利益。

  从长远看,证券市场的扩容是必然的。《公司法》这一大法降低了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对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而言,是一件融资发展的好事。

  这样的修改,是为了发展,有利于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股市投资原则。而且,有利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的建设,比如建立二板、三板、柜台交易、报价系统等。扩容后,不见得会使得大盘下跌,还有可能带来新的一轮行情。因为目前股指在1100点左右,假如股改公司按照10送3的标准来测算,那么除权后,现在大盘的实际点位在800点。这意味着股改后三分之一的股票价格将在净资产以下,相当一部分股票的股价将低于H股。所以,股市扩容对股价已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法律教育网:网友“19680126”提问:本人年1994年底辞职,养老保险也交至年底,档案1995年回街道,1994年的养老保险审核章却没人给盖了,2005年本人提档到人才交流中心才知道。10年了要是不提档谁能知道红本本没盖章,社会保障让我找原单位拿着我的原始台帐就能找回我的1994年的养老,可单位被同方吞并人事部门说也许早就没有我的台帐了。我该怎么办呀?

  连艳律师:是否交纳了养老保险社保部门也应当会有存底,如果你公司的台帐已经找不到了,你可以到社保部门去查查看。您应当到单位缴费地的社保部门查看存底,应该有当年单位的缴费存底。如果查明单位94年以前没有给你交纳保险,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社保监察大队申诉。

  法律教育网:网友“雪儿”提问: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这一规定?谢谢!

  连艳律师:这句话主要强调的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除非公司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逆风飞扬”提问:请问连艳律师,新公司法和旧公司法相比,重要的改动可以分哪些方面来分类掌握?

  连艳律师说:公司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须一次足额缴纳。

  2、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按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允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最低注册资本降至人民币3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4、完善出资方式并提高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资方式。

  5、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6、中小股东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退出公司。5年盈利当分红不分红,小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7、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

  8、明确关联交易定义,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教育网:网友“nme1688”提问:供热厂的热力站用物业公司的电,供暖季节如果断电,供暖管线会冻裂,所以不允许断电,物业公司为了催收电费,将计量供热厂热力站用电量的普通电表改成了预付款插卡的表,新旧表都是由物业公司买的。换表后,如果供热厂资金周转困难而无法预缴电费时,电表可能断电,但是物业公司也可以控制电表继续供电,他们也不敢断电。但是这就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万一供热厂交不上电费,物业公司又因为疏忽,导致电表自动断电,后果是供暖管线冻裂,会冻死人的,供热厂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更换回普通电表?

  连艳律师:物业部门的做法有些欠妥,因为与我国《电力法》的规定不符。你们可以要求物业改变成原来的电表。《电力法》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nme1688:物业公司是否无权要求供热厂提前预缴电费?是好像《电力法》允许对欠费企业断电。问题是供热行业的特殊性。

  连艳律师:物业公司只能是代缴电费,是否有权要求提前预交电费,你应当到电力公司了解情况,看电力公司与物业是否有相关约定。

  法律教育网:网友“踏奇拉”提问:我是一个公司的小股东,请问修改后的公司法有没有对小股东的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

  连艳律师:新修改后的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定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目前,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种情形,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5条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nme1688:谢谢连老师,谢谢主持人,谢谢介绍我到这里来的依,紧张充实的两个小时快过去了,我的脑子也很累了,不过在这里得到了帮助,这种感觉很好。

  连艳律师:今天的活动已经接近尾声了,下一期活动将由在劳动法律实务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路珉律师在线回答网友的问题。如果大家有关于劳动纠纷的问题需要咨询,千万不要错过。

  雪儿:谢谢法律教育网提供的这样一个好的机会,谢谢连律师

  法律爱好者:谢谢老师!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时间过得真快,我们这次活动的结束时间已经到了。

  连艳律师:很高兴和大家一起度过了愉快的一天,下个星期见!

  法律教育网:感谢大家的参与,感谢连艳律师对新《公司法》的精彩点评,以及对网友问题的认真答复。本次活动的实录将在法律教育网中发布,请错过直播的网友们注意。下期将由路珉律师解答关于劳动纠纷方面的咨询,欢迎大家的参与,咱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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