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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法律教育网和贝朗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节目,今天的嘉宾依旧是大家的老朋友连艳律师。
法律教育网:连艳律师上午好!
连艳律师:上午好!很高兴再一次和大家相聚在这里!
Cherry:连律师好,欢迎连律师
wendy:今天讨论那方面的问题呢?
weiqing:今天什么问题,都可以问
weiqing:欢迎
法律教育网:大家可以把各方面的问题向连艳律师提问。
法律教育网:网友weiqing提问:我本身有公职,想办企业,但单位不准经商,我准备用朋友的身份证注册公司,以他的名义当股东,然后私下跟他签个协议,证明此公司他持有的相关股份是属于我的,这样可不可以?如果以后有纠纷我的权益受不受法律保护?这是网友提出的一个问题,请律师给予解答。
连艳律师:您好,您的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因为法律上只认注册股东,不会承认私下股东。所以您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三占提问:XX省XX县制鞋厂派该厂业务员赵XX到我皮革厂购买仿牛皮鞋底。我皮革厂供销科有关人员向赵XX介绍了本厂生产的鞋底的规格,并出示了样品。赵XX当即表示要货,双方签订了购销仿牛皮鞋底3000块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制鞋厂来我厂提货。制鞋厂收货后,认为硬度高,不适用,即提出退货。我皮革厂不同意,制鞋厂则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我厂货款。请问如果我皮革厂向制鞋厂提起诉讼,要求制鞋厂支付货款,应向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
连艳律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可以根据对你方有利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法律教育网:网友信心提问:单位私自将员工的职称证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用于别的单位申报资质,请问,员工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连艳律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局下属劳动监察科反映此事,要求单位转回职工职称证和社保关系,劳动监察部门也会给予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教育网:网友可爱包提问:我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用13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骑到路上时被交警拦下,称因该摩托车是报废车应予收缴,并对我进行了罚款。请问,对该报废车被收缴和罚款的损失,我能否向摩托车修理店索赔?
连艳律师:卖方有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你与摩托车修理店之间签有书面合同,你可以据此要求赔偿;如果没有书面合同,要尽量寻找证据证明摩托车是在该店买的,也可以向其索赔。
法律教育网:网友宝石洁提问:在某乡中学有一个15岁的学生,不喜欢读书,经常旷课!班主任很生气,把他的父母唤至学校,要求该学生父母签下一个保证书。保证书中说,以后该学生不准旷课,否则出事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过了10天,该学生生病了,又误了一天课,怕老师批评,第二天不敢一人去学校,就要奶奶陪其到学校。奶奶把他送到学校就回家了。奶奶走后,班主任问该学生,愿不愿意读书,该生回答不愿意读书。班主任很生气,就说:不愿意读书你就回去!该生就真的回去了!回到家里后不久,喝农药死了!问:学校和班主任有责任吗?
连艳律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此事中学校有一定的责任,但对学生的自杀行为不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fl提问:一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一吊车在马路上行使时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被撞断的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王某即驾车驶离现场。20分钟后,张某某驾驶一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后将路边的行人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如何定性?
连艳律师: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王某与张某某对路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给我你的手提问:我于1998年6月进入B公司(未签劳动合同),2000年5月被直接安排进入A公司(A占有B公司75%股权,二个公司实际上是一套领导班子)从事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至04年3月底),03年底,A公司因工程欠款问题准备歇业,遂拟将所有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优先安排自愿放弃经济补偿的员工到B公司工作,以员工自愿签订一份放弃经济补偿的协议为准,事后除A公司原打算炒掉的员工外,其余员工均被安排在B公司(其实职位一般都没有变动),该协议第二条:若乙方(指员工)同意到B公司工作(以签订该协议为准)则视为同意放弃A公司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乙方的经济补偿,并不得向甲方追偿现B公司也面临转制(原为中外合作企业,拟改为内资)有部分员工拟在合同到期后(与B公司所签期限为二年,05年12月底到期),现请教,到期后可否向A公司追偿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是否应从98年进入B公司起计算至05年12月底止?: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协议(放弃经济补偿的协议)无效?
附原协议部分内容:一、无论乙方(员工)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甲方(A公司)因经营原因歇业后(事实上到现在也没办理歇业登记手续),保证将乙方推荐到B公司从事相当或相近于原工种的工作
二、(略);三、乙方自进入B公司起即与B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期限自04年1月1日至05年12月1日止,所有工资福利待遇按B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四、乙方在B工作期间,若B因生产经营、机构改革等原因需提前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年限以乙方所签合同期限为准(即二年)
五、甲方(A公司)保证乙方在B工作期间,不因不正当理由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解除的情形除外。
六、乙方与B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乙方与B协商解决。
备注:二个公司只有一套管理人员,且使用同一办公地点。该网友提问完毕。
A与B自98年来,除财务账目分开外,其余的所有资产均处于共享状态,包括管理人员。
连艳律师:您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您与a公司签订的放弃经济补偿的协议,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是有效的。您放弃了对a公司索要经济赔偿的权利,而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您现在如果要主张权利,只能以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放弃的协议可否以乘人之危这个因素主张无效。这需要你举证证明,而且关于劳动纠纷提起仲裁的时效是60天,您的这种情况恐怕在时效上已经超过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的确是法定的权利,但是职工却以获得新的工作机会,通过签订协议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法律教育网:网友wendy提问:律师您好:请问双方协议离婚10年了,孩子由一方抚养,协议中并没有让对方出抚育费,现在抚养孩子的这方经济出现困难,能否向对方追索抚育费?是以孩子还是监护人的名义起诉?
连艳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离婚后由于事实情况的变化,可以申请抚养费用的变更。具体以谁为原告,要看当初离婚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对孩子抚养费用作出约定,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您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不需要对方给付抚养费,可以您的名义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今天的专家在线资讯栏目的上半时段已经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请在下午两点钟继续提问,祝大家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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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回到法律教育网与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栏目。
法律教育网:连艳律师下午好。
连艳律师:你好!
连艳律师:大家下午好!
法律教育网: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尽情向连律师咨询。
法律教育网:中午收到网友yan2yan发来的提问:我现在一家公司做技术,给客户培训,现在有客户想不通过我公司而请我去做培训来节省费用,请问我怎样操作才合理而不至于万一给公司发觉而引起法律纠纷?
连艳律师:你所培训的内容是否涉及到公司的技术秘密,是否与公司有利益冲突,如果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你的行为就是侵犯公司权益的,公司可能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yan2yan继续提问:没有什么规避的方法吧?
连艳律师:如果存在以上两方面的因素,没有规避的方法。
法律教育网:网友炒饭提问:民诉中的“先予执行”能“拍卖”被申请人财产用于执行吗?
连艳律师:先予执行不涉及到拍卖的问题,一般都是在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又急需款项的情形下进行。
法律教育网:网友l提问:连律师,向您咨询个问题:甲、乙、丙为自然人,丁为企业,四者于2000年签订联营合同共同从事养殖业,未进行工商登记,后发生纠纷,甲、乙、丙三人主张四人之间是联营合同关系,丁主张联营合同主体不能是自然人,四人之间属合伙关系,应该按合伙企业法进行合伙清算,但甲等三人反对,因为合伙企业法仅适用于自然人。我认为四人之间的合同属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处理,连律师您怎么看?主要问题就是联营合同当事人可不可以是自然人?
连艳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1条规定,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联营的主体。
法律教育网:网友大道提问:我们现居住的宿舍楼于1994年由单位出资兴建,其位置与单位厂区相邻。经过房改后居民均已取得房产证。由于当时建本宿舍时,底层全部用来做店铺,所以当时就在本宿舍楼与厂区之间分割出一块约350平方米的土地用作该宿舍生活区用,内设停车棚等设施,并将宿舍区与厂区用围墙分隔,并在当时厂区规划图纸上用红线进行了特别标注,该栋宿舍居民也一直沿用至今。2004年,由于该单位解体,厂区内土地拍卖给房地产开发商用作房地产开发,在本栋宿舍居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宿舍区内生活用地竟拍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对方要求我们将里面设施全部搬迁出去。就此,居民提出了自己的异议和看法,由于当时购买宿舍时,已有生活设施存在并将生活区与厂区分割,在图纸上也有标注,厂方也没有任何说明这块地的性质,对此,诚向各位专家请教该生活区土地使用权究竟归谁所有?
连艳律师:当初购买该房屋时合同中是否对该生活用地的使用权属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改生活用地的使用权应当归宿社区居民所有。
法律教育网:因为主持人一会儿要参加会议,请各位参加咨询的网友直接把问题提交给连艳律师。希望大家和嘉宾配合好。
wendy:我现在一个开发商开发的住宅楼居住,住在五层,在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的楼顶突然按了两个广告牌,我们全楼的住户谁也不知道此事,后来得之是我们所在楼下的市场里一个个体户安的,但他并没有和我们商量。请问现在他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们该如何要求赔偿呢?
连艳律师:个体户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楼顶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按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因此,该个体户如果要在你住的楼顶安置广告牌应当征得该楼全体业主的同意。而且,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及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场地使用协议》。该个体户没有与你们签订使用协议,他所安装的广告牌是否合法,你可以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反映此事。关于赔偿一事如与个体户协商不成,可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wendy:谢谢连律师!
大海:请问连律师,如果一个人被别人打伤了,可以要求哪方面的赔偿呢?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呢?
连艳律师: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如果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对赔偿数额作出判决。如果对方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可以适当的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要看对方的伤势情况,如果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是,是否构成轻伤要由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人报案了,公安机关可能会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伤害不是很严重,公安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消案,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构不成轻伤害,公安机关会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如果对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看他提起的是刑事自诉还是民事诉讼,如果只是民事赔偿诉讼,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决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构成轻伤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珠穆朗玛:洗照片时,照相馆把我的底片丢失了,是否构成侵权?我该怎么办?
连艳律师: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与照相馆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照相馆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应完整地向你返还底片,如照相馆不能返还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照相馆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先和照相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sam:我有问题要咨询律师
珠穆朗玛:多谢连律师!
sam:A某在下班的途中遭与车祸死亡,现已经通过交警部门拿到了事故赔偿款,问可否提起诉讼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款?谢谢!
连艳律师:拿到事故赔偿款,仍然可以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款。
当当:家里买到了不合格地板装修3个月突然地板翘起有3-4公分主支撑墙(长度13)外墙已经明显变形必须整外墙!请问象这样的情况应该告那一方?是经销商?厂家?还是装潢公司?打官司胜算有多少?因为这个地板是装潢公司推荐买的所以连带了装潢公司!里面装潢好的家具是固定在地板上的如果要赔偿的话是不是都应该算在索赔里面包括原材料误工费和律师费用?请问如果在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发生时,侵入的是他人租住的经营性质的用房,是作为开设旅馆之用的,经营户也在其间生活,问他人侵入达一个星期是否够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连艳律师:如果您的装修属于包工包料,地板的买方为装修公司,而您与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您可依违约为由对装修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您的装修属于包清工,地板是您自己买的,您可以选择经销商、厂家其中一家为被告,或者列两者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之诉。或者以经销商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如果您的损失确实是因为地板质量造成的,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方都应当赔偿。误工费和律师费您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由对方承担,具体判决由法院决定。
sam:请问连律师,什么叫做非法侵入住宅罪?
连艳律师: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的住宅,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
sam:那么租用他人的房屋作为经营之用的房屋是否可认定为住宅?谢谢!
连艳律师:首先,必须有侵入住宅的行为。其次,必须是非法的。其非法性表现为,1、没有合法依据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2、虽经许可或者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但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推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侵入的住房仅仅为经营之用,就不构成此最;如果,侵入的房屋是当事人用于生活起居的生活用房,则构成此罪。
连艳律师:时间过得很快,今天下午的活动就要结束了!下个星期见!
sam:谢谢连律师!!!
sam:再见
连艳律师:大家可以把想要咨询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在下一个咨询日里我再给大家一一解答!谢谢!下个星期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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