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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在线咨询实录(连艳律师12月22日)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今天为大家解答问题的依旧是我们的老朋友连艳律师,欢迎连律师。

  连艳律师: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相会在法律咨询栏目中,为大家解答问题。

  法律教育网:网友云提问:一位农民在另一位农民承包的鱼塘钓鱼,由于甩鱼竿时正好甩到高压线上不幸身亡。经查电业局的高压线完全符合安全的高度。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处理?

  连艳律师:你好。在这个事件中应该说该农民是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而生的过错,应该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我国电力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发生了这样的悲剧,从人道主义角度,可以要求电力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教育网:网友南柯提问: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途经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猪送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得生猪异常,经检验发现,生猪有不同程度的农药中毒反应。后查明,该喷雾器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

  连艳律师:你好。发生这样的后果,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如果说在押运人员去农资公司购买时该公司已经说明了该喷雾器已经借给某农户使用且用来喷洒农药,该押运人员购买的,农资公司应该不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该运输公司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农资公司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这样的损害后果的话,农资公司属于出售有毒有害的不合格产品,要承担所有的损失的赔偿。有关的行政机关应该对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皮皮提问:甲的工厂生产某产品,最近该产品销量很差,因此,他找来乙,让乙装成买家,去找商人丙,对丙说想要购买某产品一万元,该产品必须是甲那里生产的,其他地方的不要。丙立刻去甲那里订货回来,并且付款了。找乙的时候,乙已经溜走了。请问,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连艳律师: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该行为是发生在两个同案犯之间事先通谋,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根据分工分头实施,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认识该罪,需要和合同诈骗罪相区分。合同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法律教育网:网友zxl提问:我现在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半年,没有签劳动合同,他拖欠我工资,我该怎么办?我可以去投诉他吗?

  连艳律师:当然可以。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有勇气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信他们会帮助你解决。

  网友zxl:谢谢。

  法律教育网:网友冬天的大海提问:05年11月26日,甲乙丙三人驾“福田”货车到某村收棉花,因棉花数量较多,在过完地磅(因棉花数量较多需用)秤量棉花后,买主丁怀疑有假,经同村人说明属实。原来,甲乙丙三人在秤空车及装棉花的器具时,在特制的装棉花的器具里装了数公斤沙,后以轮胎需冲气为由骗过丁,跑出村外将沙放掉,

  请问:1.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

  2.甲乙丙的行为被发现后,在补足遗漏棉花款的同时,丁又要求给予4000元的赔偿。丁的行为是否合法?他应该如何维权?

  3.对于多收的4000元钱,甲乙丙采取何方法追回?如何办?(双方借口头协议)

  连艳律师:我们认为甲乙丙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损失赔偿额为现实可得的利益和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这样的时间里,丁的预期利益并没有发生重大的损失。当然如果他们有协议或者达成了协议,也是可以的。这取决于双方的合意。

  连艳律师:我不知道这个多收的4000元如何而来。

  法律教育网:网友冬天的大海提问:那个4000就是沙子代替棉花的钱。

  连艳律师:如果他们三人需要追回,就要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他们没有做假。

  法律教育网:网友云提问:刘某、陈某均系某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的会计。2002年,张某以刘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某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并约定了转让价格。刘某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认为其未授权张某且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未作任何表示。协议之后,陈某要求刘某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刘某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并无任何有效约定,拒绝转让股权。陈某起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刘某明知张某以自己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而未作否认表示,该协议对刘某是否有效?

  连艳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该合同的效力属于对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法律教育网:网友逆风汉子提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想请一个工人帮忙,但之前我这地方就试过因为自己的工人出事而要老板赔偿10多万元的事,我可不想发生这种事,现在我都不知如何,请问怎么好呢?

  连艳律师:首先很高兴你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和企业风险规避意识。我觉得规避这样的风险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的教育,搞好劳动安全保护。严格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业、操作。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时给员工上工伤保险。同时也可以根据该职业的特点来做一些补充的商业保险。以备出现意外情况有切实的保障。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的上半时段到此结束了,欢迎大家在下午2点钟继续关注我们的栏目。再见!

  ……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回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的下半时段。

  连艳律师:大家下午好!

  法律教育网:网友岚提问:我朋友(以下简称B)和单位(以下简称A)去外地工作,在工作的地方工作10个月后就有病了,然后在外地住院半年!出院后由单位领导把我朋友送回家(当时病情没有痊愈)!家里才知道情况!但是,单位领导说一定要对这事负责,但是2天后,我去A找领导要钱继续给B治疗,A说B是临时工没有给交3险,所以,不给拿钱。请问1.我想走法律程序,应该起诉什么?2.都需要什么证据?

  连艳律师:你好。你所说的与单位工作期间的生病而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是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所以你应该在60天内向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证据,我觉得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连艳律师:一是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劳动合同;二是你的治疗的检查单据费用单据;三是你需要后续治疗的证据。四是单位没有给你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明。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三占提问:1997年,原告与丁村(属于甲市乙县丙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建立一个牧场,承包期为13年。原告为此投入大量资金,建房、盖羊舍、购买有关机械、牲畜等。2001年4月初,为堵“西北风口”(此“西北风口”位于丙镇境内),乙县政府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勘测,经乙县政府申请、甲市政府批准,决定在丙镇包括丁村在内的六个村栽树,用以防风固沙。在县政府的《请示报告》中提及了对六个村的赔偿。2001年4月20日-27日,利用一周的时间,甲市政府调动市各大企业人员前往丙镇进行栽树。原告承包的牧场内的一部分地方也被栽上了树,并被围上护栏,致使原告的多只羊无处放牧而死亡。被围上护栏的那部分栽完树之后,又被丁村承包给他人(有承包合同为证)。2001年4月份牧场内被栽上树之后,六个村均得到了赔偿,而没有对原告给予赔偿。原告多次向乙县、甲市政府有关领导写信、上访,陈述其被认为侵权的经过及后果并要求赔偿。(有原告提供的《情况反映》一份。时间是2002年5月份,写给市政府领导的信)。在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4年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由,将丁村作为被告,向甲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撤诉。此时,原告才知乙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的存在。原告与乙县林业局进行多次协商,协商不成,于2005年8月以乙县林业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1、本案以乙县林业局作为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如果不是,应以谁为被告?本院认为,乙县林业局只是作为具体协助栽树的部门之一,其不应成为被告。

  2、本案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3、如本案为行政诉讼,原告于2004年的民事起诉是否构成起诉期限可延长的法定事由?

  4、自2001年4月份之后,原告就给有关领导写信、上访,可否视为其已经知道了被告作出的栽树行为,应适用起诉期间为2年的规定?

  连艳律师:这个问题比较长我需要一会时间请耐心等候

  连艳律师:我不太清楚原告为什么要撤诉?二是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是什么内容?因为我觉得该报告与该案有比较大的利害关系,从这个案件来说,我觉得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都可以走的通。就目前正在进行的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诉讼。个人认为,因为栽树的决定是由甲市政府作出的,那么应该以甲市政府为被告。对甲市政府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非民事诉讼。2004年的民事诉讼不构成你行政起诉期限的延长。因为2004年的民事诉讼是针对你与丁村承包合同的未涉及到有关行政诉讼。就本案你应该在知道甲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你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的法定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

  法律教育网:网友燕子提问: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连艳律师:王某可以根据生效的调解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去被告李某住所地申请执行比较妥当。你所说的公证当然合法,就公证后的该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法院调解下签署的调解协议一旦生效双方均应遵守,不遵守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第3个问题,如果是在法院调解下根据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的话,李某不可以要求撤消或变更。如果第3个问题是肯定的话,那么就不存在第4个问题。如果法院并未制作调解书而是王某和李某双方自己签署调解协议的话,那么李某可以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起诉。标的应该是最初买卖合同的标的。

  法律教育网:好的,谢谢连艳律师的精彩解答。今天的活动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提前祝大家圣诞快乐。再见!

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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