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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来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今天是2005年最后一期了,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
连艳律师:大家好,很高兴又和大家在一起,可以就法律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连艳律师:提请祝大家新年快乐了!也希望各位在新的一年心想事成!
法律教育网:网友thank you提问:一成年男子白天持刀进入报亭抢走2000元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吗?
连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以,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教育网:网友thank you继续提问:那进入报亭就不是“入户”吗?
连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入户”有明确的界定。是指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行为。所以可以看出“入户”是与生活相关的。
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对连艳律师说:网友thank you:谢谢您!
法律教育网:网友阿唐提问: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请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谢谢!
连艳律师:你好。王与高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发生在1993年3月,且当时两人已经到了法定的婚龄,所以按照当时的法律应该以事实婚姻对待。这样的话,他们的夫妻财产分割就应该依照修改前的婚姻法。
法律教育网:那么请问都有哪些东西属于共同财产?
连艳律师:根据当时的婚姻法,属于共同财产的有:
彩电洗衣机还有赚的30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稿酬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钢琴属于个人财产。因为那些财产都是他们夫妻共同生活所得,而钢琴虽然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所得,但赠与人明确表示给一方所有。房屋则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教育网:网友19640205提问:律师异地执业应该走的程序是什么?谢谢!
连艳律师:如果律师已经取得了执业证书,想到外地执业,就应该联系好拟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然后从当地的司法厅局调出律师档案,办理新的执业证书即可。如果是已经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要到外地执业的,可先到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实习一年的手续,然后转为执业律师。
法律教育网:网友悟法提问:出差到山西,朋友代登记住某宾馆,晚上喝点酒、吃点感冒药熟睡,不料凌晨窃贼捅门而入,窃走财物,价值2万余元。请问,这种情况宾馆是不是承担责任?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多少?如其不愿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我该如何启动法律程序?如何讨得公正?
连艳律师:你好。你与宾馆因入住而形成了合同关系,宾馆就要保证你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财物,应该说属于一个保管合同,而且是有偿的。宾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财物丢失应该承担责任。你可以向该宾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律教育网:网友三太子提问:本人父亲由于办厂现在负债约20万左右(都是私人的为主)。现在年纪大了,前不久高血压导致了半身不遂,行走都困难,已没有还债能力,我父亲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而我也没有能力。我家还向信用社贷款4万,村委担的保。由于不还款,信用社封了村委的存款,而村委也接手了我家的房子。请问我是不是一定要为我父亲还债?我不还可以吗?因为没有一点是我借的。
连艳律师:你好。根据我国的法律,个人的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并不因为是亲属关系而有代为偿还的规定。一个特殊的例外是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应该在继承范围内予以偿还。当然你可以放弃继承也可以在继承前先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法律教育网:网友吴德五提问:我在医院上班,我的同学大哥要我帮忙做B超看胎儿性别,碍不过面子。我带他到B超室问了医生,B超室医生不愿做,拒绝了。后来县计生部门说我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要处分我。这合理吗?没做也处罚?愁死我了!要处分会是什么处分?
连艳律师: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在我国是违法的。目前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会会议正在对刑法做部分的修改,其中一条就是要对非法提供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如果没有进行鉴定也就无所谓造成了后果,进行处罚是不对的。
法律教育网:网友durante提问:请问下班后开会有权不参加吗?离职后补工服钱合法吗?谢谢!
连艳律师:你所说的下班不开会主要是对于八小时工作制来说的。从法律上来讲是八小时以外的时间由自己支配。但是这个支配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比如董事会的会议等等。应该说工作服是提供给工作期间的,离职后补钱是有所不妥。
法律教育网:网友自在飞花提问:我的同事跟我借了钱不还,开始他一直答应还,但一直不还。现在他已经一个多月没来上班了,手机也不开,我根本找不到他。前两天他来了一趟公司,我又找他要钱他说没有,我让他留下家庭电话和住址他也不留,我也不能拦着不让他走。现在又找不到他了。我在公司人事部查他的身份证号和住址结果什么都没留。请问,如果我再见到他,他还不还钱,我能报警吗?在这种情况下我怎样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连艳律师:报警是你的一种选择,但最终效果如何还是不确定的。在你不知道他住址和身份的情况下起诉可能都面临一定的困难。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找他的财产情况。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的上半时段就要结束了,欢迎大家在下午14:00回到栏目中,连艳律师将继续为您解答法律问题。祝大家午安!
……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回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欢迎连律师!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如果您有问题需要提问请先提交给主持人——法律教育网,由我提交给嘉宾,这样您的问题可以及时得到回复。谢谢!
法律教育网:网友sws提问:通常说的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吗?
连艳律师:当然包括。外观专利属于授予专利的一种,外观专利被侵权当然同样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法律教育网:网友sws继续提问: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这三种吗?
连艳律师: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了以上三种。
法律教育网:网友sws提问:规范网络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连艳律师: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法律教育网:网友sws提问:网络中的注册有什么法律效力吗?网站的注册条款是格式条款吗?
连艳律师:网络中的注册使网络使用人获得了使用相关网站服务的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此确立。一般来说网站方都会提供一个格式的条款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该条款约定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应该是无效的。
法律教育网:网友山野孤侠提问:某村村民有山地一亩,合同期限30年,现在刚刚履行10年,栽有果树,每年可带来一千元左右的收入。现在村里有人开矿,占用了此耕地,应该如何补偿?青苗补助费如何计算?如果是非法开矿如何处理及补偿?若合法开采又如何?
连艳律师:如果是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果是非法开矿,要给予全部的经济赔偿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明妤:现下好多地方都有英语四级答案出售,他们组织枪手参考提前带出答案然后收费散发,请问他们的行为触犯了那些法律?
连艳律师:四级考试的试卷在使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材料。以牟利为目的传播答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法律教育网:网友明妤继续提问:但我说的情况是在使用中传出来的啊!和在考前就传出应该有性质的不同,在定性和处罚上也应该有不同的是吗?请问具体是如何定性和处罚?
连艳律师:定性上我们也认为还是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了后果。因为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传播。也违反了国家有关考试的规定。如果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话,考试主管部门也应该给予查处。
法律教育网:网友KINDFOX提问:我是做平面设计的,由于公司有些产品刚起步,所以就招我进来做设计。但是没有签合同。现在几个月过去了,公司已经不需要做设计的人,现在老板想辞退我,没有明说,借口说要给我重新安排另一项工作,但是没有说是什么工作。以前我这里有一个员工被辞退,只补了两天工资给她。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辞退员工需要给多少钱?还要什么手续?
连艳律师:如果在试用期过后辞退员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的话,就应该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且重新安排工作以后也不能胜任,且要提前三十天提前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教育网:感谢连艳律师的精彩讲解。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栏目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如果您还有疑问,请登录法律教育网的法律咨询栏目。好,各位网友下周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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