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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在线咨询实录(连艳律师12月8日)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欢迎来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联合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

  法律教育网:今天我们大家的老朋友连艳律师继续为大家答疑解惑!欢迎连律师!

  连艳律师:大家上午好!

  法律教育网:连艳律师,这两天有两件案子十分引人关注。一件是成都的见义勇为者反当被告的案件已经一审结束,被告被判不承担责任。另一个是旷日持久的“新交法第一案”终审改判了。请问连艳律师对这两个案子是怎样看的?

  连艳律师:关于第一个案子是现在大家比较关注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以及如何不打击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对于这个案子核心的焦点是:究竟是轿车撞飞了摩托车,还是摩托车自己撞上立交桥护栏,再反弹到轿车上?这一焦点将决定对张德军的最终处理。根据法庭的调查显示,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张德军实施了主动撞击摩托车,张德军既没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具体行为,因此,罗军等人指控张德军犯故意伤害罪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胡、罗为摆脱群众的追赶,驾驶摩托车以危险状态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胡、罗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而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一死一伤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法院正是根据上述两点判决被告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这样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并非因为死者和伤者是犯罪分子而做出这样的判决。

  连艳律师:第二个案子是新交法实施后的第一案,这个案子充分体现了新交法“撞了不白撞”,路人违规减轻肇事司机责任的立法精神,将成为今后审理的示范。

  连艳律师: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法律教育网:网友欣儿提问:一幢楼里的居民,因为楼下在自家的阳台上安装了凸在外面的防盗窗,而且在防盗窗上四十公分处,用三角铁架安装了不锈钢雨篷,严重影响了楼上住户正常晾晒衣服,还由于加高雨篷的问题,可能使小偷很容易爬到楼上住户的阳台上,楼上住户多次找其协商,可楼下认为防盗窗及雨篷是安装在他家墙面上的,不关楼上什么事情,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条文?

  连艳律师:楼房的外观小区是有统一规定的,一般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会有约定,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要求小区物业协调解决此事。

  法律教育网:网友chung提问:我是个可怜的女孩,我今年23岁,我还有两个个妹妹和两个弟弟,最小的弟弟15岁。我爸十年前就去世了(间接被我妈害死的),去世后留下了间杂货店,还有我们住的房子。杂货店是我妈和我看店,我妹弟有空也去店里帮忙。去年我妈喜欢上个不三不四的人,我们几姐妹弟很不赞同,所以和我妈感情不是很好。可今年我妈说要嫁给那个人,更可恨的是她说房子和杂货店是她一人的,她要连同房子和杂货店嫁给那个人,竟然不理我们几姐妹弟的生活。请问:

  1.我妈这样做违法吗?

  2.请问我家房子和杂货店是属于我妈还是属于我们几姐妹弟的?

  3.我们几姐妹弟不允许我妈嫁给不三不四的人,更不会和她俩住在一起,请问我们几姐妹弟应该怎么做?

  谢谢!

  连艳律师:杂货店和房屋应当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共同财产的一半应当作为父亲的遗产,由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因此这部分财产你们姐弟几个是享有部分权利的。但是对于母亲的婚姻,你们无权干涉,因为我国法律保护婚姻自由。你们可以与母亲协商解决财产的分配,也可起诉到法院请求析产并分配遗产。

  法律教育网:网友鬼提问:刘某、陈某均系某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的会计。2002年,张某以刘某的名义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刘某在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陈某,并约定了转让价格。刘某知道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但认为其未授权张某且也未在协议上签字,协议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未作任何表示。协议之后,陈某要求刘某履行协议的相关义务,刘某认为其与陈某之间并无任何有效约定,拒绝转让股权。陈某起诉。该协议对刘某是否有效?

  连艳律师:该协议对刘某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股权作为个人财产,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处分。

  法律教育网:网友宝石洁提问:请问连律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是什么?法律对它是怎么规定的?

  连艳律师: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直接向第三人给付赔偿金的保险。机动车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要比其他普通财产的可能性大得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并且自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规定机动车必须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目前配套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正在广征意见。

  法律教育网:网友心宁静提问:连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总是不明白,房屋承租人所享有得优先购买权与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难道仅仅从物权优于债权这一点考虑吗?

  连艳律师: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我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共有权份额,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客体乃是出租人的房屋。一个客体是权利份额,另一个客体是房屋,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客体。实际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不可能并存而是相互排斥的。绝大多数法律教科书将这种现象解释为两种优先购买权并存,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理由在于物权优先于债权。这种解释在理论上是错误的。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今天的专家在线的上半时段马上就要结束了。欢迎大家在下午14:00继续关注我们的栏目。下午见!

  连艳律师:法律教育网辛苦了,下午见!

  ……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回到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教育网共同主办的专家在线咨询的下半时段。

  法律教育网:欢迎连艳律师。

  连艳律师:大家下午好!

  法律教育网:网友佑礼提问:公司拖欠六个月工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提请仲裁能成功吗?这种情况适用劳动法保护吗?

  连艳律师:你好,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劳动法保护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但是一般应当在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你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

  法律教育网:网友yangyiren提问:你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下,就是我在读高中以前,我的户口一直属于农业户口,也有土地。但我上大学以后,我的户口就转到学校里面了,今年我毕业了,户口目前是转到单位上。刚好今年我们市土地征用,我原来那快土地也在征用范围内,并且征用了土地的都可以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我想问下,我能不能得到一定的土地征用经济补偿。

  连艳律师:征地补偿款以户籍登记为准,由于你的户口已经从农村转出,对该块土地不再享有权利,因此不能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法律教育网:医疗事故一般怎么处理?适合用行政诉讼法还是适合用民事诉讼法?医院要承担那些责任?要赔偿那些费用?

  连艳律师: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侵权自诉或者违约之诉。如果医院确实由于过失对于患者人身造成了伤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法律教育网:网友曾美提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工作需要曾经收到外公司寄来的增值税发票,因为我不是财务人员,只是承办人员,不知道增值税的抵扣期限在90天,所以没有及时将发票交倒财务人员手中,期间也没有任何财务人员向我索要付款后理应收到的对方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的手中保管时间过长,超过抵扣期限。不知我该负怎样的责任,另外领导交给我发票时也没说过要在三个月内将发票上交,另外财务也没人催我要,我想知道他们是否都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连艳律师:你好,你这种情况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要看你公司的内部规定而定。财务人员在付款后应当催促你或对方给付发票,而是由于疏于没有这么做,因此对于此事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关于领导的责任,我个人觉得领导没有过错,毕竟每个职位的职责范围是不同的。

  法律教育网:网友骆驼提问:我在2005年11月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于同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按规定应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即同月23日为止。可是我因病于同月22日住院,未能按时交纳上诉费。住院10天后于12月1日出院,出院后我因经济困难马上在11月5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免交上诉费申请。请问该怎么办?该裁定能撤销吗?请指教!

  连艳律师: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律教育网:网友小葱拌豆腐提问:在诉讼中证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连艳律师:证人享有以下权利:

  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充分陈述权,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核对笔录权,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证件知悉权,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侵权控告权,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连艳律师:证人享有以下义务:

  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造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教育网:网友迷茫的学者提问:我是一名中学教师,今年参加了地方法检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因是最后一天,正赶上是个周日,没来及到教育局开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人事部门看了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后也没说什么就给我报了名,现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及体检,而我所在的教育局以报考未经其同意而不放人,人事部门说如果教育局不放人,这是可能要黄,我该怎么办?

  连艳律师:您的情形最好是跟教育局协商,不伤和气的解决此事。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

  法律教育网:网友jackchiang提问:今年初我与深圳一间证券咨询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加入该公司的核心会员。但在合同执行期间该公司并没按他们提供的服务细则提供服务,给我带来较大的亏损。请问我可以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吗?会员费能退回给我吗?我是采取起诉的途径还是申请仲裁好?

  连艳律师:这要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对于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范围,对于何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具体是采取诉讼还是仲裁,要看你们之间有没有仲裁协议,如果没用两种形式任你选择,如果有只能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法律教育网:各位网友,时间过得真快,今天的专家在线咨询活动又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连艳律师的精彩解答!

  连艳律师:谢谢大家!法律教育网辛苦了!

  法律教育网: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我们下周四再见!

贝朗律师事务所 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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