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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历年试题及解析(下)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2年)

    (三)法国人丹尼与美国入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二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居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题中,只有两个股东,所以不可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只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应选C。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及解析:A 《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放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案及解析:A 本题中公司股东都是外国人,所以其设立的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所以B、C不正确。但A的表述也有问题,因为除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也有审批权,但由于其他选项明显不正确,故只能选A.

    93.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答案及解析:D 《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故本题应以《外资企业法》为准。《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因此,应选D.

    (2003年)

    (三)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

    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及解析:C 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107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及解析:D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及解析:AC 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004年)

    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请回答以下89—93题。

    89.对碧海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机关的下列何种答复是正确的?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3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3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新奇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及解析:ABD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90.碧海公司拟认购新奇公司股份1亿元以成为第一大股东,但其主要是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对碧海公司的这种出资,下列何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A.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成一定股份

    B.考虑到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允许高于评估值协商作价

    C.新奇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专利技术的出资比例可超出其注册资本20%的比例限制,但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

    D.必须依法办理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答案及解析:ACD 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另参见公司法第24条。公司法第82条第1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91.新奇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通过了公司章程,但参会股东仅代表新奇公司股份总额的60%,公司登记机关按该章程准予新奇公司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后,该章程效力如何?

    A.对新奇公司产生效力

    B.只对召开公司创立大会时的股东有约束力

    C.新奇公司的董事、经理和监事必须遵守

    D.对新奇公司的债权人也有一定的约束力

    答案及解析:AC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92.现新奇公司业已成立,其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大股东碧海公司欲将其持有的1亿股法人股减少至6000万股。对碧海公司减持股份的计划,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碧海公司须经新奇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B.碧海公司要等新奇公司成立3年后才能出售其所持股份

    C.碧海公司原则上只能原价出售股份,若加价出售,应征得新奇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D.碧海公司必须将其法人股分期分批出售,不得一次性出售

    答案及解析:B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93.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答案及解析:D 依证券法第41、42条规定,碧海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新奇公司股要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新奇公司所有。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七、(本题10分)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本题设立的是生产性的公司,故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又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本题中三个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为15+20+4=49万元,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答: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①评估作价,核实资产;②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③验资。《公司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所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须验资。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C应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法》第27条第1、2款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以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元,以20%计算,以技术出资不能超过10.4万元,A出资达15万元,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

    (2003年)

    五、(本题11分)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1分)。

    2、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

    解题思路:

    1.《公司法》第24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公司法》第51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公司法》第185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公司承担。”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4.《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5.同上题。

    6.《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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