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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公司违反了北京市交通局的相关规定,向他们多收取了双燃料改建费200元,四位“的哥”将某出租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丰台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四位“的哥”起诉称,他们均系该公司员工,均于2001年2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向他们提供出租车辆,他们每月向公司交纳相应承包金。
在他们与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书中的第六条第4项还约定:“双燃料车型,合同期内前两年每月承包金加收二百元。”公司签订合同时称加收的200元承包费为“双燃料改建费”。而四位“的哥”承包的车辆均为双燃料车型,他们均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交纳了相应的承包费用。
然而2001年7月3日,北京市交通局发布《关于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企业监管的意见》,其中第二项规定,司机完成运营经济指标所需燃料费、车辆保养维修费、清洁燃料设备及其他车辆运营设施所涉及的费用,均属企业经营管理成本,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转嫁给司机。“的哥”们认为,该公司与他们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六条第4项约定违反了这个规定,应该属于无效条款。
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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