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栏目
  医疗纠纷资讯
  医疗纠纷常用法规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论文
您的位置: 民商专题 -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纠纷常识
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疗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虽有医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伤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4)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1)一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死亡的。

  (2)二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严重功能障碍或严重残废的。

  (3)三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功能障碍或残废的。

  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相关内容  
 ·医疗事故非意外出险将遭拒赔
 ·村卫生室造成医疗事故 镇卫生院埋单
 ·个体医生用自制药给病人治病,应定性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医疗事故罪?
 ·患者注射青霉素不做试验致死 医疗单位被判赔偿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