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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从事非法律业务?

  律师能否从事非法律业务?这是一个有争论的话题。但是,争论归争论,律师的脚步已经悄悄地跨进这一领域。

  所谓非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从事那些与法律业务不相关的其它业务。实际上,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是有久远历史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说:“著名律师所收的律师费虽似乎过高,但大城市律师的年收入只相当他们的年费用的一小部分。因此他们生活费的大部分,必须来自和律师业务没有关系的其它收入。” 这应当是关于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的最早期的记录。

  律师涉足非法律业务是一件很顺理成章的事情。律师如同商人一样,首先要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寻找挣钱的机会是律师的本能和自然选择,而律师所接触到的客户又给律师带来了许多非法律业务的商机。面对唾手可得的机遇,律师是弃置不顾还是设法“搂草打兔子”?业务充实的律师可能将无暇顾及;而业务少许或严重不足的律师,则往往会跨出传统领域,偷尝“野果”的滋味。这些律师将单一法律业务的模式,逐步转变为法律业务为主、非法律业务为辅的混业经营模式。久而久之,有些律师就发展成为从事非法律事务的专家,把“零食”变成了“主餐”、“正餐”。

  美国律师涌入非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早已是司空见惯,其范围之广,令人眼花缭乱。其中有国际贸易顾问、银行和财政顾问、房地产发展顾问、经济顾问、国际和防卫事务顾问、卫生健康和医疗行政顾问、教育顾问、政治和政府事务顾问,简直就是一个货色齐全的超级市场。随之而来的是美国律师事务所招募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包括经济学家、会计师、工程师、医生、心理学家、护士以及电脑、公共关系、财政、院外活动等方面的专家。对此,美国律师界也有争论。有的认为:“这类业务能使律师事务所更强壮,能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有的则提出质疑:“这是聪明的市场行为还是法律专业的死亡?”但是,美国律师依然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行。为了适应非法律业务的迅速发展,美国有的州已经允许非法律专才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这打破了美国律师界两百年来所遵循的一项原则,即惟有律师才能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法则。从这里可以看出,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这一趋势是难以阻挡的。

  在我国的许多律师事务所中,都或多或少地从事着一些非法律事务,而且,大有逐渐增加之势。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提出的律师为企业牵线搭桥就是经纪人的角色。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时候,又提出律师为中介机构。这些都从制度上确定了律师不仅仅是代理人,而且,可以是经纪人。在实践中,律师还参与投资咨询、保管资金、融资顾问、公共关系、担任独立董事、资信调查、打假等等。实践证明,只要市场有需求,律师就会设法通过适当形式,将市场需求转变成为业务服务内容。这不仅扩大了律师服务的范围,也可以适度减少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激烈竞争。

  当前的问题是,律师开展非法律业务应当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我国律师法中对律师业务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这些规定中,律师很难找到从事非法律业务的法律依据。因此,在修改律师法时,在规定律师业务范围时,应当给予一定的灵活性。笔者赞同“修改稿”中提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和“非法律业务的明文规定,任何部门、机关不得限制律师的业务范围”。这一修改,将给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

  当然,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应当有适当界限,不能无限度地参与非法律领域的业务,甚至取代其他专业的工作。那些与律师业务无关或行业差别太大的业务应当少做或不做。总之,律师从事非法律业务是一个新课题,应当进行研究和讨论,使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

  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赵霄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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