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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要案
河南焦作11·28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15日开审(图)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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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2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一号审判大厅公开审理11·28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开庭过程。庭上,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被告人连冬冬当庭还流下了眼泪,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感到后悔不已。

  起诉书依法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连冬冬从被告人王刚处得知被害人许某家境比较富裕,遂与被告人刘世杰预谋绑架许某勒索钱财,而王刚在明知连冬冬、刘世杰欲对许实施绑架行为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许某的家庭住址、家庭情况及许的活动情况。

  2005 年11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手套、仿真手枪等作案工具窜至焦作市某家属院许某家楼下,翻窗进入楼道内等候许某。晚上10时许,当许某回家走至一楼楼口处,连某上前搂住许的脖子,刘世杰持仿真手枪顶住了许的头部。此时许某的母亲原某拨打许的手机,连冬冬将许的手机抢走接电话骗原将门打开,冲进屋内采取暴力手段将原某控制在卧室内,随后连下楼和刘将许捆绑并拖至许的卧室。连、刘二人先后多次对原某和许某威胁后,当场劫走现金7000元,价值1070元的摩托罗拉v226型手机和价值3100元的三星D508型手机各一部。二人将钱平分后,采取勒颈、捂压口鼻的手段致两名被害人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冬冬、刘世杰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以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刚帮助同案犯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且劫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中国法院网·朱建锋 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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