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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
婚检不检为何故

  一

  婚检从强制走向自愿可以说是一件影响广泛的措施,在此之前,结婚婚检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前置程序,不经婚检将不能合法完成结婚手续,婚姻关系也不能得到完整的保障。但是,强制婚检在相对人看来是不合理的,更甚者可能是变相的乱收费,遭到民间的反对和抗拒。当强制变为自愿,这一看似顺应了大众呼声的做法变成现实,是否就真的能够产生预期的良好作用呢?现实往往是超出我们的预期的:2003年国庆节期间,武汉市70对新人领取结婚证,但无一人去婚检。截至当年年底,全市仅907对新人参加婚检,其中有2个中心城区婚检数为0,平均婚检率仅为9.2%;2004年上半年,武汉全市共有 25300万余对新人登记结婚,但参加自愿婚检的仅400多对,婚检率仅为1.77%,而同期汉南、江夏、蔡甸3个城区的结婚青年中,竟无一人参加婚检。下半年有关部门采取了措施,但婚检率仍未有大的改观,全市婚检率仅为3.02%(资料来源中法网http: //news.1488.com//news/legality/2006/2-21/8-58-45-1.shtml)。其他城市的状况也不容乐观。本来是一件以人为本、顺应民心的措施,为何却不能得到广大相对人的积极反响和实施?

  首先,反应冷淡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制约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论断显然也适用于对婚检制度实施现状的分析。在中国,虽然我们的经济水平正飞速的向前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很多的地区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经济水平,更勿论广大贫穷的农村和山区,人们只能解决好温饱的问题,甚至可能生活都无处着落,在这种生存状态之下,如何能够生存下去才是他们更关注的话题,而显然是否进行婚检,是否健康的生活则不是他们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其次,旧有观念的影响也是造成今天局面的重要因素。根据行为学“动机-行为-结果”的分析方法,我们对放弃婚检的行为的分析,就不得不从它的动机出发。为什么有的人会主动放弃婚检这一充分保障结婚双方身体健康和婚后幸福生活的有效措施,从对很多新人的了解中,我们发现一些人认为拿出一百多元或几百元进行身体检查纯粹是浪费钱,在这其中人们进行了比较朴素的利益衡量,比起以后可能造成的不利和损害,眼前的一百元或者几百元就显得很真切更实际,对于很多人来说,省下了这些钱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以后的事情以后再关注吧。而更多的人认为婚检是毫无必要的,因为单位每年都在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在结婚前再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况且在强制婚检时期婚检不过是收费的目录罢了,只是一个形式化的东西,没有多大的实际作用,这显然是对婚检的一个比较典型的看法。

  二

  婚检走到如此境地,形同虚设,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办?是撤销自愿婚检的规定,重新回到强制婚检的老路上来?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婚检自愿代替强制婚检是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的。

  首先,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自由是人类本身的追求,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对规律的认识把握,从而指导自己的实践行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人在把握规律认识客观的基础上,是可以自主行为、自为调整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的自由程度就会进一步扩大。婚检作为一个社会个体行为,其性质和意义是完全可以被人们所认识的,人们也绝对有能力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做出自己认为合理的行为。所以婚检是无需通过国家强制的方式来确保实现的。

  其次,在强制婚检时期,婚检是婚姻登记的前置性程序,是行政确认行为的一部分,其性质更加倾向于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当婚检成为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其性质就完全变成了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行为,是附属于婚姻这一普通民事行为的,不再受行政机关所直接干预。婚检行为的性质从行政变成民事,从事前行政控制变成了纯粹民事活动,从行政主导行为变成法律引导行为,显然是符合社会和人们的需要的。第一,行政手段作为一种社会手段,其实施范围必须进行严格的控制,它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佳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自行合理合法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再通过国家手段直接进行干预,只需要通过外部和间接的监督即可,这样既可以节约社会成本,也可以促进社会活动的效率和效益;第二,从法律调控的顺位来考察,民事调控应该是最主要的,其次就是行政调控和刑事调控,行政调控是第二位的手段,这是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行政行为自身扩张性控制的需要;第三,人是具有自主性的,他可以认识和把握规律和事物本身,并可以做出正确的行为,所以把婚检转为单一的民事行为,是对人本质能力的确信。

  所以把婚检从自愿重又回到强制是一种倒退,是不可取的。那么该如何才能解决现在这种窘迫的局面呢?湖北省宣布从2006年起全面实行免费婚检。在此前后,青岛、上海、深圳、福建等地也已开始或正在着手将免费婚检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新的婚检制度,计划实行政府“埋单”的婚检政策。婚检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当事人免费进行的方式是现在比较流行的趋势,但是这种做法仍然是值得思考的。

  首先,正如我们之前的分析,婚检费用只是其中一部分考虑因素,除此之外,比如婚检意义认识、自身利益分析以及对健康问题的忽视都可能导致婚检制度不能按照预期目标完整实现。事实也证明了这一切,在武汉市武昌区从2004年10月实行免费婚检以来,除了第一个月婚检人数较多以外,至今每个工作日也只有十几对新人参加婚检。可见,婚检免费同样不能有效提高新人的婚检率。

  其次,按照中国人口和婚姻适龄人口统计,如果婚检实行国家财政埋单,那么即使是维持最低限度的婚检标准,每年给国家带来的额外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从国家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健康的职能出发,国家是有义务为增进公民个人身体素质、提高国民总体素质做出努力,但是我们从成本角度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总量是恒定的,这就决定了国家所有的支出都必须从这一笔恒定的资金中划出,但是国家的职能是多种的,即使同样是维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也是由多种行为构成的,不仅只有婚检一项,如果对婚检投入过大,这势必会影响其他职能的有效实施,所以,婚检由国家完全埋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对于现状之改变,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⒈ 从观念入手,着重在于培养人们对婚检制度的正确认识。从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人把握规律,从而形成自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对于婚检同样适用于这个模式,人们能不能够正确的对待婚检,从而主动积极的参加婚检,主要在于其对婚检性质、意义的认识,然而从以前遗留下来的对婚检固有认识的角度,显然婚检是毫无意义的形式化程序,更谈不上要新人们能够主动参与进来。所以,对婚检来说,要改变这种被受冷落的现状,培养人们对婚检的新认识是首要的环节,必须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婚检意识。

  ⒉作好利益引导,使人们作出正确合理的行为,参加婚检。人的活动是受到动机的牵引,而动机的存在是由于利益的驱动,人都会主动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行为,所以,利益之于行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致动因,利益观念能够正确的树立,将会对行为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我们回到婚检这一行为,人们之前不能主动参与婚检,这与不能够正确认识婚检对自身利益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按照固有的思维,婚检不仅不能达到促进当事人双方身心健康,生活幸福,而且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笔计划外的开支,钱虽不多,却也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失,比起看不到的有益性,这个损失就显得更为实在。在这种利益考虑下,新人们纷纷主动放弃婚检。所以,作好利益的引导工作,是必需的。首先,婚检直接关系到的就是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大的方面看,就是财产利益和人身健康安全利益,虽然财产利益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基础性的利益,但是对于人身健康安全才是更高的追求和持续性的利益,人们对财产的追求,不也正是为了获得更舒适的生活,从而活得更健康更幸福,婚检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它旨在促进新人们的个人健康与婚姻幸福,所以相比起暂时的、微小的财产付出,它是更高的追求,是值得为之付出的;其次,婚检也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民综合素质提高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单元,作为家庭组成部分的个人能不能够健康发展将决定国家的整体发展。所以婚检是一个对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

  ⒊最后也是最实在的问题,也就是切实的作好婚检工作,使其能够真正的起到促进整体健康的任务。正如我们之前分析的,人们对婚检产生误解其根本在于在强制婚检时期,婚检作为一个行政确认的前置行为,形式化意义大于实质性意义,婚检只是履行结婚手续的一个“过场戏”,与其预期的目标相隔甚远。所以实实在在的提高婚检价值,做到婚检本质回归是一个需要脚踏实地解决的工作,在上面我们所解决的只是婚检外部环境的问题,人们对婚检的信任根本还是建立在婚检本身的作用之上的,如果婚检作用不能得到本质改变,这种信任是不会建立起来的。

  婚检不检,是一个社会问题,一个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问题。只有我们真正能够做到从婚检本身、从人们意识角度进行正确的规范和引导,婚检才能真正发挥其健康促进器的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婚检的回归。

  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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